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相关问题分析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如下:
1.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区
年利率24%。在24%以下即是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区,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作为民事司法审判,是必要给予法律保护的。
2.自然债务区
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这一段区间,叫做自然债务区,概括为“可还可不还,还了也白还”的利率区间。
如果民间借贷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超过了24%,但没有超过36%,会发生什么情形呢?
① 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这个区间的利息,人民法院是不予法律保护的。
② 如果当事人约定了这个区间的年利率,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返还利息中超过24%的部分,法院将不会支持(“还了也白还”的体现……)。基于自愿给付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合同中真实自愿约定的保护,法院将驳回诉讼请求。
3.无效区
年利率36%。超过36%的借贷合同为无效,这个区域即为无效区。当事人若约定高于36%的年利率,法律将不保护这部分利率。如果债务人自愿给付了无效区的利息,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要回这部分利息,法院会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