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雪花律师亲办案例
两个案例回答:我的官司能赢吗?
来源:刘雪花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04
浏览量:1500

         从业以来,接洽当事人后,当事人都会来一句发自灵魂的疑问:“律师,我的官司的胜诉率是多少?我的一定能赢吗?”每每遇到此类当事人,我的回复均是:“竭尽全力”。并非敷衍,而是一个案子的成败,往往掺杂诸多因素。比如说都是本人亲办的两起案件,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出台,导致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再审案件。判决结果截然不同。

                          案例一

    2015年11月16日,陈某某(债务人)向邱某某(债权人)出具《借条》,载明:“今累计借到邱某某(债权人)共12741900元,月息百分之三,利息逐月优先付还。本人确认已收到上述款项,且尚未归还,双方同意所发生的争议。”陈某某(债务人)在该借条的借款人处签字及捺印确认。艾某某(连带保证人)亦在该借条上明确记载:“担保人艾某某(连带保证人)承担上述的连带还款责任”的字样并签字及捺印确认。后因陈某某(债务人)未还款,邱某某(债权人)以陈某某(债务人)、艾某某(连带保证人)及陈某某(债务人)的配偶刘某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上述三被告,对于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刘某某、陈某某(债务人)均不服,向中院提出上诉。后又经再审,均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刘某某一审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二审抗辩其与陈某某(债务人)长期分居,再审申请主张涉案借款未用于其与陈某某(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及夫妻共同经营中,其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刘某某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一、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令刘某某对涉案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二

     2014331日,陈某某(债务人)以做电动车生意急需资金及家庭开支为由向其朋友梁某某(债权人)借款400000元,并请求李某某(连带保证人)作为担保人。李某某(连带保证人)同意后,李某某(连带保证人)、陈某某(债务人)在出具给出借人梁某某(债权人)借款400000元的借条上的担保人、借款人上分别签名按指模。借条上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630日,逾期还款,担保人在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款期限届满后,出借人梁某某(债权人)向陈某某(债务人)追讨欠款无果后,要求李某某(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偿还陈某某(债务人)的欠款,李某某(连带保证人)于20148月替陈某某(债务人)偿还了400000元给出借人梁某某(债权人)。后李某某(连带保证人)以其已履行担保责任为由,以陈某某(债务人)及其配偶顾某某为被告,提起诉讼。一审两被告缺席审理后,判决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后两被告均未上诉,并已经执行。经再审,法院改判陈某某(债务人)配偶顾某某无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李某某(连带保证人)提起本案诉讼,主要事实依据是其作为担保人已代借款人陈某某(债务人)向出借人梁某某(债权人)偿还借款40万元,并提交了梁某某(债权人)出具的《确认书》,梁某某(债权人)也确认李某某(连带保证人)已于20148月向其偿还了陈某某(债务人)的借款40万元,但再审中,李某某(连带保证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反映其于2016420日委托何某某向梁某某(债权人)支付40万元,并主张该款就是带陈某某(债务人)偿还债务的40万元。首先,李某某(连带保证人)起诉时未履行担保人的代还款义务,其起诉主张已履行代还款义务而请求陈某某(债务人)偿还借款缺乏事实依据。其次,李某某(连带保证人)对于确认书确认的已还款时间与实际还款时间不一致的解释存在矛盾,故对于李某某(连带保证人)是否代陈某某(债务人)偿还借款的事实存疑。虽如此,陈某某(债务人)对于李某某(连带保证人)的起诉没有提出异议,依法本院视为陈某某(债务人)放弃诉讼权利,支持李某某(连带保证人)对陈某某(债务人)的诉讼请求。

    关于顾某某的责任,前述已论述李某某(连带保证人)代还款的事实存疑,而陈某某(债务人)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向李某某(连带保证人)借款113万元未还,在陈某某(债务人)未偿还债务且借款无抵押、无担保的情况下,李某某(连带保证人)仍然为陈某某(债务人)代付借款,不合常理。从借款的事实看,李某某(连带保证人)称借款用于陈某某(债务人)的经营,借款数额巨大,无证据证实该款用于陈某某(债务人)与顾某某家庭共同生活,故李某某(连带保证人)主张顾某某作为陈某某(债务人)的妻子应当承担合同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代理经过

    解释于2018118日开始试行,案例一正处于二审阶段,而案例二处于执行阶段。经分析,解释的出台对于案例一中配偶一方承担债务起到的是反转性的作用(该案正处于二审阶段,而二审又是主要就法律适用进行审查)。对于案例二,反而不报太多希望,理由有二:一、已过了一般意义上申请再审期限六个月,二、一审判决已生效四年之久。但当事人基于信任还是想搏一搏。于是在案例二代理过程中发现了一个惊人事实:“原告李某某代为还款的事实,并未发生在原一审诉讼过程中,而是发生于判决结束后,原告李某某才代被告陈某某偿还了欠款。”而该事实,缘于原告陈某某于再审过程中多次一举的举证才查明(论请律师的重要性)。根据该事实,我方抓住庭审重点辩称:原一审认定的基本法律事实不存在,原判决应被撤销。后法院改判顾某某无需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案例一则基于刘某某一审未出庭、未缴纳上诉费(不诉不理原则),婚姻关系仍存续等原因并未改判。

总结

    案子总是随着诉讼的进程,发生变化,有时候会因为对方当事人拿出关键性证据扭转乾坤,有时候因辩论过程对方的陈述,改变案件走向。而这些并非可在律师根据委托方单方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能够完整判断的。所谓真理越辩越明,事实越审越清,真相往往在诉讼的过程中,逐步还原。所以当你问我?我的官司能打赢吗?我能回答你的只能是:我一定竭尽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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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雪花
  • 执业律所:
    广东丰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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