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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构成及处罚
来源:石明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03
浏览量:98

重婚罪的构成及处罚

一、案情

 2019年2月13日9时,被害人王某到派出所报案称,其妻赵某在尚未与其离婚的前提下,与孙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于2019年1月11日举行婚礼,赵某与孙某某涉嫌重婚罪,要求查处。该案经调查立案后,经过法律程序审理,法院查明: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于2015年3月4日登记结婚,后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王某于2016年3月起诉离婚,后于2016年7月撤诉。2017年3月王某再次起诉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2017年10月被告人孙某某与赵某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后赵某怀孕,孙某某明知赵某已结婚未离婚,于2018年1月11日(农历腊月初六)与赵某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被告人赵某于2018年7月15日生育一女。该案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赵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律师分析

(一)什么是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就比如上述案例中,赵某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孙某某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二)何谓实施了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所谓又实施了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作出的《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因此,重婚行为既包括行为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婚姻状况证明,骗取婚姻登记的“结婚”行为,又包括事实上的同居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事实上的同居行为,是指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生活在一起,而且周围民众也认为二人存在夫妻关系。一般的同居关系(比如姘居)、包养关系等不被民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情形,不能认定为重婚罪。

(三)办理假离婚手续后又结婚的,是否构成重婚罪?

办理假离婚手续后又结婚的,应当依据是否解除了婚姻关系来判断是否构成重婚罪。例如,夫妻双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商议假离婚,并从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其中一方再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反之,如果夫妻双方只是宣布离婚,但并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其中一方再结婚的,构成重婚罪。

(四)重婚罪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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