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近年来,利用现代通讯媒介为平台进行诈骗的案件呈上升态势,犯罪手段隐蔽、犯罪呈现专业化、跨区域性的特点,诈骗范围广、金额大,社会影响恶劣。故需要在案件办理中准确把准案件定性,克服案件办理带来的困难和难点,采取必要的防范、打击措施,遏制电信诈骗行为的泛滥。
关键词:电信诈骗 智能型 防范 打击
与传统诈骗犯罪相比,电信诈骗突出特点是行为人利用网络、手机短信等现代通讯媒介与不特定多数人联系,通过中奖、冒充熟人、信用卡消费等手段诱使被害人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其取款、转移赃款行为往往由犯罪行为实施地以外的多个地方的专门取款人完成,从而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给社会稳定和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因而,如何防范、打击电信诈骗,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电信诈骗的特点
(一)诈骗手段多以现代通讯媒介为平台,犯罪形式多样。结合办理的相关案件及媒体的报道,电信诈骗的犯罪分析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施诈骗,一是利用微信、QQ等电信载体,通过冒充领导、朋友以工作、生活急用为理由骗取钱财;二是通过冒充相关机构,发布虚假信息,如彩票中奖、低价购物、电话欠费等方式为由进行诈骗;三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诱骗被害人转账实施诈骗等。
(二)电信诈骗犯罪从分散性趋于层级管理,犯罪呈现专业化、跨区域性。电信诈骗犯罪份子往往组织严密、分工细致,从搭建诈骗平台到提取转移赃款等涉及购买设备、拨打电话、假冒身份虚构事实、骗取钱款、转移钱款等多个行为过程,各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各个环节紧密联系,但又相互独立,且往往一个犯罪的从开始到完成涉及多个区域,形成一条“产业链”。
(三)作案手段隐蔽性强且辐射范围广。电信诈骗犯罪组织者往往通过微信、QQ、短信等方式联系被害人,不与被害人见面,整个诈骗行为涉及多个环节且相互独立,犯罪地辐射广泛,转移钱款也从不露面,这就导致对诈骗犯罪组织领导者很难找到相关犯罪线索很难抓获。
(四)犯罪对象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社会危害性大。相对于普通“一对一”或者“一对多”的诈骗方式,电信诈骗通过现代通讯手段获取被害人信息,甚至于通过散布虚假信息静等被害人上钩,这种方式的诈骗行为覆盖面更广,侵害对象可能涉及各个阶层的人员,且犯罪后从金钱的骗取到掩饰隐瞒历时较短,后续追踪困难,一方面使得被害人损失大量钱财却难以保障追回,另一方面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二、电信诈骗案件办理罪名认定
由于电信诈骗行为呈现跨区域、集团化之趋势,其行为分工合作,有“一线”、“二线”、“三线”等多个阶段,每一阶段又相互独立,一个完整的诈骗条线的犯罪分子很难全部抓获,故在电信诈骗案件办理中,涉及电信诈骗的案件主要涉及两个罪名,第一个是诈骗罪,第二个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电信诈骗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来说,一般都是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得被害人自愿通过转账等方式交付财物于犯罪分子,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办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从电信诈骗的行为看,需要运用假冒他人账户、短时间内对钱款进行多频次拆分、转账,不单单是逃避侦查、洗白钱款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及时控制钱款,故被害人财物失控且犯罪嫌疑人也未真正控制财物情况下灰色地带既遂如何认定应从几个方面考虑,一是提供账户、转账等行为前是否与实施诈骗犯罪份子达成共谋,若是,直接以诈骗罪定罪量刑;二是对于“二线”、“三线”职业取款人明知的认定,以一般违法性认识为标准还是需要明确认识其属于诈骗行为目前无统一明确的尺度,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应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故实际办案中,对于主观明知不确定的情况下,往往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兜底。
三、办理电信诈骗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电信诈骗属于智能型犯罪,环节多且每个阶段相互独立,这就导致侦查取证难、定性处理难、打击犯罪难。
(一)犯罪手段隐蔽且技术性强,导致侦查取证难
电信诈骗犯罪组织者为逃避法律追加,一般通过微信、QQ、短信等方式联系被害人,不与被害人见面,赃款等多是通过汇款或者网银转账的方式获得,这就造成受害人无法当面指认犯罪分子,在侦查过程中直接锁定犯罪分子和犯罪地困难,同时,犯罪分子使用的作案工具如银行账户等一般通过网上购买,取款等通过支付一定报酬的方式让他人代取,每个犯罪阶段如购买设备、拨打电话、骗取钱款、转移钱款等由专人负责,多名成员直接并不熟悉,这就导致公安机关很难将犯罪分子一网打尽,即使抓住某一阶段的犯罪分子也难以窥探整个案件的全貌,侦查取证的难度大,加上电信诈骗案件办案成本高,存在异地取证困难、行业不配合、地域保护等现象,公安机关办案取证难度大,办案驱动力不足。
(二)先行法律的不完善,导致定性处理难
电信诈骗是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而产生的新型犯罪,故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未予以完善,只能结合现有的法律加以定罪处罚,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对案件的定性处理存在相关争议,一是从电信诈骗整个行为看,需要运用假冒他人账户、短时间内对钱款进行多频次拆分、转账,不单单是逃避侦查、洗白钱款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及时控制钱款,故在被害人财物失控且犯罪嫌疑人也未真正控制财物情况下的灰色地带既遂如何认定问题存在争议;二是对职业取款人明知的认定,以一般违法性认识为标准还是需要明确认识其属于诈骗行为无统一明确的尺度,这就造成在实际办案中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兜底,有打击过轻的嫌疑;三是犯罪金额计算问题,电信诈骗的受害人分布区域广,且部分被骗金额较小的被害人不愿意报警,在整个诈骗链条未查清的情况下,无法确定具体的涉案金额,对定罪量刑产生一定的影响;四是诈骗犯罪分子进行电信诈骗时,通过假办身份证冒名补办信用卡手机卡、重置被害人支付宝及微信密码、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等方式是否涉及其他犯罪,亦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三)社会监管存在漏洞,导致打击难度大
由于现代科技高速发展,社会监管存在漏洞,这就给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导致后续打击犯罪难度加大,主要存在以下几点,一是网络监管上,信用卡、银行卡、身份证信息等都可以通过网上购买,对社会民众来说,无相关安全保障;二是金融机构方面,对开户、转账等信息审查不严,对交易异常的银行账户未加强监管,导致诈骗得来的赃款迅速流转,公安机关则无法通过转账记录有效查证犯罪分子;三是电信公司方面,现在利用电话实施犯罪的犯罪手段越来越先进,但电信公司方面对于补办手机卡等渠道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后续打击难度加大;四是社会其他方面对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如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号等泄漏严重,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
四、办理电信诈骗的防范和打击对策
电信诈骗涉及范围广,危害大,故需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打击措施,遏制此种行为。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防范意识
公检法三机关在案件办理的同时要拓展信息宣传覆盖面,利用微信、短信等平台加强风险提示,将多种诈骗的表现方式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以展示,确保群众能做到对于中奖信息“不贪婪”、对于紧急通知“不轻信”、对于来路不明的电话等“多谨慎”,学会利用正确的渠道辨别信息的真假,核实对方身份,提高群众防范意识。
(二)注重源头治理,加强社会监管,提高安全防控力度
加强行业治理,特别是电信、金融等容易被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等部门的安全防控力度。网络监管上,相关部门及交易平台要强化管控力度,对于交易信用卡、银行卡等信息要强化过滤筛选,采用技术手段追踪相关信息;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要规范账户管理制度,加强对开户人信息的核实,加强交易异常的银行账户的监控和管理;电信部门要加强对手机卡号身份的核实、对来源不明存在病毒的电话及短信的过滤检查,从源头上遏制网络传播渠道;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与公安部门协作,携手防范电信诈骗,确保各个领域信息保护力度。
(三)加强沟通交流、统一执法尺度,加大打击力度
在先行法律尚未完备的情况下,对定罪量刑存在的争议的相关问题,则需要加强公、检、法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对电信诈骗犯罪的研判分析,统一案件办理的标准确保从严、从快打击犯罪。
参考文献
俞小梅:《电信诈骗犯罪中帮助取款行为的罪名判定》,载《人民司法》应用19.2015。
《网络电信诈骗分析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