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云洁律师亲办案例
药**事件引发的思考
来源:左云洁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13
浏览量:430

药**事件引发的思考

我先对药**这一公众事件作一简单介绍。

药**,西安**学院大三的学201010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张*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时再次撞伤行人被群众抓获。20111月,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16月,药**被执行死刑年仅21岁,而死者张*26岁。两个年轻的生命就此消失了,让人扼腕叹息的同时,也留给我们无限的深思。

药**作为一名现代大学生,其法律意识的淡薄让人惊叹!其如法盲般的所作所为让我们深感普法教育有待加强。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第一反应不是去积极的救助伤者,而是担心“伤者记住我的车牌号,农村人难缠”继而对伤者举刀相向,“农村人难缠”是什么意思,无非就是担心伤者多要赔偿,这种思想导致药**毫不犹豫的向受害人张*举起了刀,在他向张*举刀的那一刻,将一件普通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转化为故意杀人的刑事案件,同时也把自己推向了万劫不复的深渊。

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赔偿呢?我们来看看我国现行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法律规定通俗的讲解是:发生交通事故后,涉及伤者的赔偿先由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22万元的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有商业三责险的由保险公司在三责险赔偿额度内予以赔付,若无商业三责险,才由侵权人承担。

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因为药家鑫的举刀演变成刑事案件,我们来假设,如果,当时药家鑫开车撞伤张妙后,积极的送其到医院治疗,那么,最多会赔偿张妙的各项损失,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构成伤残的要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但是,以上赔偿应该先由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22万元的范围内先予赔付,不足部分,有商业三责险的由保险公司在三责险赔偿额度内予以赔付,无商业三责险的,才由侵权人承担。但是,生活没有假设,两条年轻生命的消失,意味着两个家庭的破碎,留给亲人、朋友的是永远痛心的回忆。所以,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千万不要逃逸,更不能如药家鑫般挥刀刺向伤者,这样就使的普通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转化为故意杀人案,从而害人害己。
那么,我们来看看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对交通肇事逃逸定义为: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对肇事逃逸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吊销驾驶证,终生禁驾。 

若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则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逃逸罪,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告诫广大的司机朋友,尤其是容易冲动的年轻的司机朋友,“冲动是魔鬼”,发生交通事故后,先冷静五秒钟,让你的良知战胜你心中的魔鬼。同时,拨120急救伤者是第一要务,然后拨110报警,最后通知车辆的保险公司到场勘察,民事赔偿由事故车的保险公司先承担。

奥斯特洛夫斯基说:人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属于人只有一次。所以,要珍惜生命。车祸猛于虎,焉能草菅人命。

最后,以自创的打油诗来结束今天的演讲,

发生事故莫慌张,莫忘良知先救人;

报警之后报保险,保险公司来赔偿;

不足再找侵权人,血的教训应牢记;

劝君惜命莫疏忽, 尊重生命是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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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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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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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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