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子灿律师亲办案例
我眼中的非法审讯 ‖ 晏子灿 律师
来源:晏子灿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27
浏览量:730

说起非法审讯,想必我们第一时间便会联想到“刑讯逼供”这一核心词汇,或者脑海中立马就会闪现出某部影视作品中审讯人员用尽各种惨不忍睹的手段作用于被讯问对象,使其无法忍受来自于精神或身体上的巨大痛苦,而不得不作出违背内心意愿的供述,以此达到审讯人员所追求的讯问目的。这些年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推进,特别是如呼格吉勒图案等一批典型冤假错案的昭雪,我们或多或少地意识到“刑讯逼供”对一个无辜公民的祸害,是如此的简单及粗暴,“刑讯逼供”一词已逐渐被公众所知晓。然而,就笔者作为一名律师的日常经验与感官而言,事实上要求普通民众对“刑讯逼供”一词汇作出深入理解仍稍显苛求,因为这反而是与现阶段公民整体上的法律意识不强相贴切的,这或足以凸显民众对“法治”的紧迫与实践的需求,然而“法治”又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时日。


   除了“刑讯逼供”,你是否又会想到与之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的“诱供、骗供、指供”等非法审讯的手段!此两者可谓调查取证中的毒瘤,取证效果不分伯仲,个别审讯人员更视其为瑰宝,是突破审讯对象口供的杀手锏。但如此非法审讯的手段,如非长期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是很难察觉其隐蔽与非法的,更不可能顺利地将该等言词证据申请予以排除。笔者有幸曾从事过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后转型律师后经办理刑事案件累积的经验,逐渐对所谓的“诱供、骗供、指供”等非法审讯方式有了更加清晰地认识,这期间自己曾参与辩护的案件,经不懈努力后非法言词证据终被法院予以排除,这是值得庆幸的,然而更多的类似案件历经自己呕心沥血的付出,却始终未达到理想的预期,这又是遗憾的。有时会看到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斩钉截铁的翻供,义愤填膺的辩解,饱含血泪的控诉,无不充斥着对非法审讯的痛恨与反抗,可见,非法审讯的手段是如此残酷,几分钟的非法,可能需要犯罪嫌疑人用一生来抵偿。如果“刑讯逼供”是明目张胆的非法,那么“诱供、骗供、指供”就是悄无声息地让犯罪嫌疑人掉入陷阱而不能自拔。


   说到这里,我们不妨从理论的角度看看何为“诱供、骗供、指供”!其又是如何被定义的?所谓诱供,是指侦查人员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采取欺诈、引诱、非法承诺、暗示等非法手段,诱骗犯罪嫌疑人供认罪行的违法审讯行为。所谓骗供,是指侦查人员为了获取被审讯人员的供述,违反法律规定以虚构的事实促使被审讯人员产生错误认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供述的审讯方法。所谓指供,是指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采用强迫、强制、要挟等手段,按照其认定或主观推定的罪行,指定犯罪嫌疑人进行供述的违法审讯行为,其往往成为侦查人员诱供后的必然手段。该等讯问手段之所以非法,系因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最高法、最高检更是多次以司法解释形式重申“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等法律规定。类似法律规定均系义务性规范或禁止性规范,是侦查人员在进行审讯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义务,而所谓的“诱供、骗供、指供”等讯问方式,侦查人员往往另辟蹊径,采取非常规手段以获取被审讯人员的口供,但其本质特征仍是一种非法取证的行为。诚然,面对着社会的纷繁复杂,特别是一些暴力、恐怖性犯罪的侦查工作,口供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我们也应该特别看到,通过该等非法审讯手段所获取的口供,不仅涉嫌系对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的侵犯,在多数情况下所获取的口供也是虚假的 ,从而为制造冤假错案埋下伏笔,终将得不偿失。


   曾经得以昭雪的案件,我们可以从中看到法治的光芒、迟到的正义,继续保持对法治的信仰与信心。但我们更要警惕的是,今天正走在或即将走在申诉路上永不屈服的灵魂,司法者是否都给出了万无一失的结论?


   我的答案是,不会!因为法治永远在路上。



   2019年5月18日于凉山州西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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