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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的法律适用
来源:徐晓周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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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防止一些用人单位规避法律,恶意拖延劳动争议的解决,使劳动者能够更方便、快捷地维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设计了对部分涉及小额劳动报酬等争议的案件有条件“一裁终局”制度。这就意味着如果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诉讼,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既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用人单位不服“一裁终局”案件的裁决结果,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只能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

 

   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程序并不能解决劳动争议中的实体权利争端,它只是为用人单位提供的一次程序上的“救济”机会。

 

 

 

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的5个特点:

 

一、此类案件只由用人单位提起。如果劳动者对属于“一裁终局”的案件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此类案件进行了限定: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争议做出劳动仲裁裁决的

 

三、六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

 

五、用人单位应当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该劳动仲裁裁决。

 

 

 

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案件审理结果有两种情形:

 

一是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二是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

 

当中级法院做出驳回用人单位撤销申请的裁定时,则双方争议的实体利益按劳动仲裁裁决的内容来最后确定,即为最终裁决。当出现第二种结果,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中级法院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所涉及的劳动争议事项向基层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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