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都有 “租赁期限届满后,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有优先续租”的约定,那么在竞价招租中,原承租人是否仍享有优先承租权呢?
【案例回顾】
2013年6月8日,李某与A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用A公司的一处库房,约定租期两年,自2013年6月8日至2015年6月7日,年租金5万元,租用期满后,同等条件下李某可以优先续租。合同到期后,A公司发布库房招租公告,以竞价方式对外招租,以最高价者中标。李某报名参加竞价,并在竞价办法说明上签字确认,但没有实际参加竞价,最终张某以每年7万元租金的最高报价,取得该库房的承租权。但李某拒绝交还库房,表示自己也同意每年7万元的租金标准,根据原租赁合同,享有优先承租权,李某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律师分析】
优先承租权是指租期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有优先于其他承租人的承租权。优先承租权与优先购买权不同,优先购买权是法定权利,而优先承租权是一项合同权利,只能通过租赁合同的约定而产生。优先承租权的核心是同等条件,同等条件不仅包括租金标准、支付方式、租赁期限,还包括与租赁关系相关的其他条件。
上述案例中,A公司采取竞价方式招租,核心就是“价高者得”。 如果在竞价招租中仍赋予原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等竞价结果出来后,承租人可以根据中标价,自由的决定是否优先续租,这对于其他参与竞价人员是不公平的,违背了“价高者得”的本质含义。
因此,虽然李某与A公司原租赁合同中约定了优先承租权,但是租赁期限届满后,A公司采用竞价的形式进行招租,在招租前向李某履行了竞价招租的通知义务,李某也认可竞价办法并报名参加,双方已经突破了原租赁协议的约定,竞标规则确定的“价高者得”的竞标原则已经否定了被告的优先承租权,李某应当通过竞标实施办法确定的竞标规则进行举牌竞价来获得库房承租权。李某未参与竞标或者即使参与竞标而最终未能中标的情况下,不能直接适用原合同约定的优先承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