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派遣关系中工伤职工如何主张赔偿?
劳务派遣关系中发生工伤的,申请工伤认定是由哪个单位负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实践中,劳动派遣非常普遍,因劳动派遣关系的工伤问题也较一般问题要复杂一些。因为劳动派遣具有“有劳动没关系,有关系没劳动”的分裂性,其将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割裂为两个残缺不全的法律关系,这是其与生俱来的缺陷。
那么劳务派遣关系中发生工伤的,应当由哪个单位来负责申请工伤认定呢?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什么是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就是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用人单位跟劳动者具有劳动关系。
什么是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是指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应当由用人单位(即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
因为劳务派遣与生俱来的缺陷很容易损害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我国法律对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规定了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以保护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上述规定中,笔者重点强调的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用工单位对派遣单位违法行为致劳动者损害所承担的连带责任。可以说,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犹如“一根绳上的蚂蚱”,一旦损害劳动者权益,谁也跑不掉。劳动者可以向其中之一主张权利,也可以要求其同时承担责任(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