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女士问:
她的丈夫姚某2014年7月找朋友林某借了55万元,约定2016年偿还。2016年1月,姚某不幸脑溢血身故。现林某要求她还款,她不同意。于是,林某把她告上了法庭,请问她是否需要清偿该借款?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如果一方所负债务非因夫妻共同生活原因,则不论有无婚内财产约定,均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这笔债务,属于罗女士丈夫姚某的个人债务, 除非债权人林某有证据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姚某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笔债务首先应当以罗女士丈夫姚某的个人财产偿还, 姚某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的, 再以姚某和罗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姚某的份额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