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儒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肇事者不露面怎么办
来源:杨儒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21
浏览量:1649

交通事故肇事者不露面怎么办

2019-11-20


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一些车主会选择不露面来回避交通事故赔偿的问题,其实这样做是无济于事的,受害者完全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进行赔偿。所以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交通事故肇事者不露面怎么办的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交通事故肇事者不露面怎么办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对方拒绝赔偿的,可以根据交警所认定的事故责任,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如果对方是机动车的,则可以同时起诉对方和对方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搜集对方财产线索,到法院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对方的财产,主张侵权赔偿。建议伤者一方保存好治疗过程中产生一切经济损失的票据,待伤情稳定后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民事诉讼的一审判决签收后,上诉期限为15天,上诉期满后,对方拒不履行判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执行公民应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过期后不予受理。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如下:

  1、轻微交通事故以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时效期间。因为现实生活绝大多数的交通事故属于轻微事故,这类事故事实往往比较清楚,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比较小、受伤比较轻,事故认定书一般当场或5日内就制作出来并送达给当事人。自当事人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2、对于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比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甚至需要后续治疗的,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没有构成残疾的以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计算;构成残疾的,以伤残评定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3、经过交警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当事人,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算;调解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未制作调解终结书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失败之日起算;调解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不履行的,自调解书中写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4、受害人死亡的,自受送达事故认定书之日起算。

  5、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6、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自实际发生后起算。

  7、侵权人、赔偿义务人不明的案件,以明确侵权人以及赔偿义务人之日起算。

  三、交通事故纠纷在哪个法院起诉更有利

  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一般都是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起诉,事故致人伤亡的是一种侵权行为,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的管辖法院可以是侵权行为地的发生地的法院。不过《民事诉讼法》第28条也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不均衡,而人身损害赔偿赔偿金额是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的。但是如果权利人(一般是受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住所地(一般是户籍所在地或者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比受诉法院标准更高的,按照住所地的赔偿标准计算。

  所以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在起诉肇事方及其相关人时,一定要比较一下,如果被告所在地的赔偿标准、原告(赔偿权利人)住所地的赔偿标准、事故发生地的赔偿标准的高低,如果原告(赔偿权利人)住所地的赔偿标准是最高的,那么选择被告所在地和交通事故发生地都可以,赔偿标准按赔偿权利人的住所地定;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地的赔偿标准最高的,就应选择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诉讼;如果被告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最高的,当然选择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交通事故肇事者不露面并不影响要求赔偿的请求,如果对方不愿协商赔偿则大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交通事故肇事者不露面怎么办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以上内容由杨儒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儒律师咨询。
杨儒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104好评数3
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风路与长河大道交叉口南东海集团大厦5楼5022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儒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4*********43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德州
  • 地  址:
    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风路与长河大道交叉口南东海集团大厦5楼502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