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毅律师亲办案例
怎样撰写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
来源:郑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20
浏览量:1329

争议解决条款在合同内容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法律赋予该条款具有“天生”的独立地位。

 

在《合同法》中已经明确的规定,合同的无效或者解除,不影响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由此可见,争议解决条款不受合同效力的限制,对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自始至终的约束力。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双方发生了争议,常见的解决争议的形式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协商解决。

 

合同争议发生之初,双方都具有希望通过协商的方式,变更或者弥补因争议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恢复达到签订合同之初的目的。毕竟,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这两种法律途径解决争议,耗费时间长、维权成本高,牵涉的精力过多,甚至导致合同长期处于停摆状态,对各方的利益损害都较大,因此,不是首选的解决争议方式。

 

在实践中,协商解决条款的设置一定要在合理的幅度内,不能久商不决,导致各方利益受损,甚至会发生一方利用协商之机,采取拖延战术,达到非法目的的情况发生。

 

【问题条款】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避免发生利益冲突。

 

【评析】

 

该条款在设置上,没有设定协商解决的期限以及协商解决不成后,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因此,该条款的设置显属约定不明确。

 

【建议修改条款】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期限自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如果15日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书或者变更合同书等文件或一方按照本合同之约定,恢复履行义务。15日内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或者接受书面整改通知书的一方15日没有予以答复,任何一方均可以通过本合同约定的诉讼/仲裁争议解决条款,向法院/仲裁委提起诉讼/仲裁之维权请求。

 

二、仲裁解决。

 

仲裁解决合同各方的争议,是较为省时的解决方式,避免诉讼解决要经过一审、二审等诉讼程序,因为仲裁裁决的结果为一裁终局(不包括劳动合同争议),双方都应执行仲裁裁决书的裁决结果。

 

对于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在合同签订时,双方应通盘考虑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会涉及第三方,如果涉及第三方,建议选择诉讼解决争议。因为,选择仲裁解决争议,在仲裁审理时,根据仲裁条款的约定,很难追加第三方参与到仲裁审理程序中,导致出现不利的局面。而诉讼解决争议,在必要的情况下,是可以追加第三方参加诉讼,相对于仲裁解决争议而言,较为灵活。

 

仲裁条款在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导致一方在向仲裁机构立案时,出现管辖等争议。

 

【问题条款】

 

因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所有争议,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评析】

 

该仲裁条款明显存在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的情形,没有详细约定仲裁机构的具体名称,导致该条款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甚至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在约定仲裁条款时,要避免以下情况发生:

 

一、避免约定国外仲裁委和适用国外法律。

 

因为涉外仲裁只有在存在涉外因素才能选择,在国内签订和履行的合同,只能选择国内的仲裁机构,且应当适用我国法律。而如果是涉外仲裁,选择适用国外法律,势必存在对外国法理解与适用上存在困难,如果适用不当,将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不利于争议解决,应当慎重选择适用。

 

二、避免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

 

在实践中,有的仲裁条款约定在一方所在地仲裁委仲裁。可是一方所在地可能存在两个仲裁委,那么,到底哪个仲裁委有管辖权,在实务操作中都会出现争议。因此,建议将仲裁机构的名称在合同中具体载明。

 

【建议修改意见】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所有争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仲裁解决结果为终局裁决,双方应当依法执行。

 

三、诉讼解决。

 

诉讼解决争议,也是我们俗称的打官司。在选择诉讼解决争议时,要注意避免以下情况的发生:

 

一、不要超出“五地”选择法院。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在规定协议管辖时,要求合同当事人,只能选择: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超出这“五地”之外的法院,将视为协议管辖法院无效。

 

二、不要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在双方协议管辖法院时,如果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标的额是50万元,只能选择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能选择中级或高级法院管辖,因为标的额达不到上一级法院的管辖标准。而合同如果涉及不动产的,应当选择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选择其他法院管辖,因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

 

在协商管辖法院时,一定要根据维权成本、旅途远近和胜诉后执行的便利性等因素协商确定管辖法院,不要因为选择管辖法院的不利,导致维权成本增加。

 

【问题条款】

 

因双方履行房屋(A地)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所有争议,由乙方所在地(B地)法院管辖。

 

【评析】

 

本条款的设置虽然符合“五地”标准,即在合同的一方(原告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是由于本合同涉及的标的物是不动产,因此,只能根据专属管辖的规定,选择在不动产所在地A地法院管辖,否则就属于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

 

【建议修改意见】

 

因双方履行房屋(A地)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所有争议,由A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的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双方都应当执行,一方拒绝/拖延执行,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在设置上确属法律实务操作的难点,因此,建议合同各方当事人在约定合同相关条款时,聘请律师介入合同的起草、审查和修改工作,避免因确定合同条款约定错误,导致己方承担了不应有的法律风险。

以上内容由郑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郑毅律师咨询。
郑毅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1391好评数37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003号阳光华艺大夏A座20G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毅
  • 执业律所:
    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01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003号阳光华艺大夏A座20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