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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伙协议
来源:胡再再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9
浏览量:230

分伙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1”)

                                   (以下简称“甲方2”)

                                   (以下简称“甲方3”)

                                   (以下简称“甲方4”)

以上各方统称为“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1”)

                                   (以下简称“乙方2”)

以上各方统称为“乙”。


鉴于:2019101日,甲方与乙方签署了一份《合伙经营协议》,约定:由甲方与乙方共同经营(1)                             (以下简称“合伙项目1”);2)                                (以下简称“合伙项目2”);3)                                (以下简称“合伙项目3”)。现甲方与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对上述经营项目重新做出安排,并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经营项目的安排

1.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合伙项目3由甲方经营,合伙项目1和合伙项目2由乙方经营,双方各自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1.2合伙项目3所有的资产、债权债务、经营事项和其他一切问题均由甲方承担和解决,与乙方无关;同样的,合伙项目1和合伙项目2所有的资产、债权债务、经营事项和其他一切问题均由乙方承担和解决,与甲方无关。

 

第二条  业务和资产

2.1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合伙项目3上原有的业务和资产全部由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基于任何理由请求分割或主张任何权利。

2.2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合伙项目1和合伙项目2上原有的业务和资产全部由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基于任何理由请求分割或主张任何权利。

2.3在本协议签署之后,合伙项目3上新增的业务和资产全部归甲方所有,合伙项目1和合伙项目2上新增的业务和资产全部归乙方所有,任何一方不得向对方就新增的业务和资产主张分红、补偿或者其他任何权利等。

 

第三条  债权债务的分配与承担

3.1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合伙项目3上原有的债权与债务全部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如乙方因合伙项目3清偿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全额追偿。

3.2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合伙项目1和合伙项目2上原有的债权与债务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如甲方因合伙项目1或合伙项目2清偿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全额追偿。

3.3在本协议签署之后,合伙项目3上新增的债权与债务全部归甲方所有,合伙项目1和合伙项目2上新增的债权与债务全部归乙方所有,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就新增的债权与债务承担任何责任等。

3.4在本协议中,债权与债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未消费金额、外部欠款、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物业费、员工的工资、税费、其他一切应付款项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3.5在本协议中,任何一方的追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代偿款及其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评估费等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  其他事项

4.1合伙项目3现有的人员、财务账册、会计账簿、合同、印章、证照、银行账户、文件和其他资料全部由甲方接收和负责,乙方不得扣留、复印或者主张任何权利。

4.2合伙项目1和合伙项目2现有的人员、财务账册、会计账簿、合同、印章、证照、银行账户、文件和其他资料全部由乙方接收和负责,甲方不得扣留、复印或者主张任何权利。

 

第五条  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5.1双方保证其拥有完全的权利和能力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5.2双方保证对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未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5.3双方保证本协议的全部条款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着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5.4在本协议签署后,双方保证: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另一方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或对外宣传,也不得以与另一方之前存在着共同经营关系而要求另一方对外承担债务或任何其他责任。

 

第六条  工商和税费

6.1在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均有权将其合伙项目及其项下的资产、证照和其他财产登记在己方的名下,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2如有需要,受让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协助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另一方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让方需承担相关税费。

 

第七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7.1法律适用: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释、事件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7.2争议解决:凡因追偿、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事件,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通过协商争议仍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3如双方因本协议的部分条款发生争议或涉诉的,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的继续履行。

 

第八条  保密条款

8.1对本次分伙协议中,甲方与乙方对所了解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全部情况,甲方与乙方均有义务保密,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司法机关强制要求,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外公开或使用。

8.2甲方与乙方在对外公开或宣传本次分伙事宜时,采用经协商的统一口径,保证双方的信誉不受侵害,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外发表有关本次合伙的言论、文字或评论等。

8.3本保密条款不因协议的不成立、撤销、解除、终止、被认定为违法或者不具有可执行性等而失去效力。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任一方若发生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情形的,均构成该方违约:

(1)一方未能协助另一方共同完成与转让相关的手续。

(2)一方违反了本合同的保密义务。

(3)一方违了于本合同项下做出的陈述、保证及其他义务的。

9.2一方违约的,另一方即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一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一方须向另一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

3)要求一方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为弥补和减少损失、消除不良影响、实现损害赔偿等而支出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交通费用、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以及其他一切费用。

 

第十条 附则

10.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10.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署。修改的部分及增加的内容,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0.3如果本协议的部分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10.4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的全部陈述和协议,并取代双方于协议签字日前就本协议项下的内容所做的任何口头或者书面的陈述、保证、谅解及协议。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中未订明的任何陈述或承诺均不构成本协议的基础,因此,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解释协议条款和条件的依据。

10.5在分伙前,由三个合伙项目统一办出去的会员卡,在办卡时承诺会员卡是可以在三个合伙项目里是通用的,在分伙后会员卡仍是通用,任何一方不得拒绝直至会员卡消费完为止。

(以下为签署区域,无正文)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日在台州市椒江区签署:


甲方:(1)甲方1(签字):             乙方:(1)乙1(签字):

     (2)甲方2(签字):                  (2)乙方2(签字):

     (3)甲方3(签字):

     (4)甲方4(签字):


见证方:(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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