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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大战在即!京东告天猫“二选一”案或将进入实体审判
来源:黄继保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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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京东诉称,2013年以来,天猫不断以“签订独家协议”“独家合作”等方式,要求在天猫商城开设店铺的服饰、家居等众多品牌商家不得在两原告运营的京东商城参加“6·18”“双11”等促销活动、不得在京东商城开设店铺进行经营,甚至只能在天猫商城一个平台开设店铺进行经营,京东将其概括为“二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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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2014年,最高法就曾实体审判过另一起互联网垄断纠纷案,即当年备受关注的“3Q大战”案。据媒体报道,奇虎当年起诉称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市场份额达76.2%,QQ软件的渗透率高达97%,由此推定腾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时,腾讯实施“禁止其用户使用360软件,否则停止QQ软件服务360软件”的“二选一”行为,因其明知自身的市场支配力很强,其相信绝大多数用户会选择腾讯QQ而放弃奇虎公司的软件,腾讯显然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最高法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奇虎360方面的上诉。2017年3月6日,最高法审委会讨论通过,将此案作为第十六批指导案例。(据澎湃新闻)

  最高法判例:市场份额高≠市场支配地位

  此次“东猫案”中京东的诉请与当年3Q案中奇虎的诉请大体一致,细微的差别是,当年奇虎直接诉请判令腾讯“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此次京东的首要诉请,则是先诉请“确认天猫在本案所确定的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然后才是“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什么是相关市场?法律如何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一章第三条相关市场的含义: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八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最后

近日,最高法二审驳回了天猫“案件应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认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管辖权裁定一出,意味着“东猫案”或将进入实体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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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黄继保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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