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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劳动工伤医疗费:=诊疗费+药品费+住院服务费
2、合肥劳动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
注:在2011年1月1日前完成工伤认定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即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天数。在2011年1月1日之后完成工伤认定的,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合肥劳动工伤转外地治疗的交通费、食宿费
注: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交通食宿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此伙食费不适用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的70%); 2011年1月1日之后完成工伤鉴定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合肥劳动工伤康复治疗费
5、合肥劳动工伤伤残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注: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6、合肥劳动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注: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具体参考《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7、合肥劳动工伤护理费
注: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80%。
8、定残后护理费: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即2778×50%=138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2778×40%=1111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即2778×30%=833.4元;
9、合肥劳动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10、如果解除合同合肥劳动工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个月的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11、如果解除合同合肥劳动工伤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15个月的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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