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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及撤销
来源:魏书雨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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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赠给他人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受赠房屋 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书面证件,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正    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房屋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办理房屋赠与手续必须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一、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二、房屋赠与的当事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按规定缴纳有关契税。

  三、办理公证。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

  四、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申请书、身份证件、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及公证书、契税收据等。

  五、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要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赠与人已将原房屋产权证交给受赠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想撤销赠与行为的原因是这三种情况,即使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也同样可以有权撤销。不过要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过了时效就丧失撤销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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