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故意杀人罪 绑架罪 敲诈勒索罪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梁某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02号)
裁判摘要:故意杀人后为转移公安机关侦查视线,掩盖罪行而书写、投送勒索钱财信件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构成故意杀人罪。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被告人梁某在与被害人争执过程中采用勒颈、捂嘴的手段致被害人昏迷,后将被害人丢弃于水沟中,主观上是想杀害被害人。为转移公安机关的侦查视线,梁某书写勒索信,但他未去收取赎金。所以,梁某在主观上不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而且,梁某给王某父母写勒索信时,被害人已经死亡,不存在以被绑架人为人质的情况。在客观上,梁某在与王某争执的过程中采用勒颈、捂嘴的手段致王某昏迷,后将王某丢弃于水沟中,致被害人溺水死亡,梁某并未实施绑架行为。因此,梁小红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同理,梁小红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梁某在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时,故意勒被害人王某的颈部,捂王刚的嘴,致被害人昏迷后又将被害人丢弃于水沟中,致被害人溺水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