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胜明律师亲办案例
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徐胜明律师
发布时间:2008-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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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为行为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诈骗数额较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三)冒用他人信用卡;(四)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6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应予追诉的标准为五千元。犯罪数额应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
主观上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处刑标准为: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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