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一位客户咨询顾律师,案情是这样的:
女方与男方早在几天之前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大部分财产都给予了男方,有的财产并没有约定。来咨询的客户是女方亲戚,她认为离婚协议很不公平,女方患有脑部疾病,在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是意识不清楚的。他问我该怎么办?
顾律师解答:有三种方案可供参考:
第一种方案: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据此,如果女方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必须要举证证明签订该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第二种方案:如果发现双方还有离婚协议约定之外的其他财产,如银行账户中的存款或其他,可以在发现该财产的次日起2年内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提供财产信息或线索。
第三种方案: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该规定系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婚姻登记的禁止性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在办理离婚协议时,女方当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且男方尚未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女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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