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查询他人电话通话记录行为的定性
作者:周云卿 更新时间 : 2019-11-11 浏览量:2190
关键词
侵犯通信自由罪 私自查询他人电话通话记录
附录:司法信箱
问题:《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条规定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信件,包括电报、信函等文字邮件。请问有关私自查询他人电话(含移动电话)通话记录,情节严重的,可否比照第252条规定定罪处罚?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刑法》第252条明确规定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信件,因此,对私自查询他人通话记录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法律相关规定没有作出补充、修改前,不应按照《刑法》第252条规定定罪处罚。555.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关键词
抢劫罪 寻衅滋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4.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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