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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来源:李腾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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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1、医疗费,一般以医疗费发票等票据为准;

2、误工费,一般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一般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一般以正式票据为准;

5、住宿费,一般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

6、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7、营养费,一般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

8、残疾赔偿金,一般根据伤残等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0、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11、康复费,一般是实际发生的且是必要的。

12、后续治疗费,一般以票据为准。

1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六个月。

14、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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