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多方取证,研究合同,最终确定代理思路:1、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某公司与孟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工资采用总年薪制,并对工资发放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某公司应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孟某劳动报酬。某公司主张自2018年11月1日起对孟某的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工资标准为8000.00元/月,朱律师认为,某公司与孟某签订的岗位薪酬调整沟通单仅是对孟某的工作岗位及月工资发放标准作出了变更,并未对劳动合同中的总年薪作出调整,故某公司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拖欠工资111000元。2、因某公司拖欠工资导致孟某辞职,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41220.00元。3、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孟某自2016年12月7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间在某公司处工作,应当自2017年1月7起享受带薪年休假。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孟某2017年、2018年度分别可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关于2019年带薪年休假天数,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019年孟某工作3个月22天,经折算,其应享受1天的带薪年休假,某公司还应支付孟某工作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20229.00元。
最终法院采纳了朱律师的意见判决某公司支付孟某拖欠工资11100.00元、经济补偿金41220.00元、带 薪年休假工资20229.00元,共计人民币17244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