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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来源:朱玉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1
浏览量:386
  2010被告人靳某注册了滨州某公司,主要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告人靳某安排员工李某排版设计,被告人崔某负责车间生产,伪造含有“八一帽徽”等装部队专用标志的酒水包装袋、标签于2018年12月份将付给某某包装物500套、标签2000个使用,2018年3月份出售给某某酒水包装物800套、于2019年3月从出售某某酒水包装物500套供其使用。2019年5月10日,公安机关查封各押各种酒箱共计25个酒盒478个,手提贷280个,均可见“八一军徽”等武装部队专用标志。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均应以伪造、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

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 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会见了被告人,复制侦查卷宗,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缓刑。法院判处被告崔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 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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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朱玉霞
  • 执业律所:
    山东齐鲁(滨州)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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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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