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明超律师亲办案例
精神病人伤害他人如何处理?
来源:石明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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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小李1990年出生,身世较为悲惨。2000年患上精神病,随后其父亲、母亲分别与2010年、2013年先后死亡。 2016年12月11日,小李突然发病,在路上将行人秦叔宝打伤,造成对方脸部骨折,轻微的脑震荡。随后,秦叔宝在警方的帮助下,找到了小李的姑姑小马,要求他们赔偿损失。

二、律师观点

(一)民事责任方面。依法律规定,小李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来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小李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承担赔偿责任,但姑姑小马不在监护人的范围之内,小马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小李自己有财产的,以其自己的财产支付赔偿费用。

(二)刑事责任方面。殴打他人脸部导致骨折,涉嫌故意伤害,如果构成轻伤,应负刑事责任。如果小李经精神鉴定,不必负刑事责任,但是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依法律规定也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性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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