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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红星律师普法宣传栏第2019008期
来源:曹红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0
浏览量:396

曹红星律师普法宣传栏第2019008期(总021期)

——当前刻意逃避法律责任不如坦然应对

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    曹红星律师

近期在网上看到一个新闻报道,说一个男的将侄子杀害后逃跑了,这一跑跑了20年!这20年期间,他不敢正大光明的打工,不敢逛街,不敢交朋友,更不敢成家,年轻时以捡破烂、四处流浪为生,偶尔打个黑工遇到拖欠工钱的也不敢声张,只能吃哑巴亏,近几年年龄大了,流浪不动了,就躲在了江油深山里,住崖穴、吃野菜,当被公安民警抓获时蓬头垢面、衣衫褴褛,形似野人,由于长期不与人交流,连说话也说不清了。面对公安民警出示的拘留证,他含混不清地说了一句话“今后再也不用躲了,可以有个固定住所了!当初如果我不躲,死了也比现在强!”

笔者顺手搜索了一下相似案例,发现太多了。长的躲二三十年,短的躲三五年,但最终都被抓了。被抓时有成了千万富豪的,有成了局长处长的,有成为明星的,更多的是家庭幸福、儿女承欢膝前的。被抓后给子女及家庭甚至社会带来了严重影响。

笔者想说的是,如果触犯了法律,不要刻意去逃避。逃避不是办法,而且根据当前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环境,你是逃不掉的,最终不仅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而且还会对整个人生造成严重影响。

 

首先,如果构成了刑事犯罪,刑事责任是很难逃脱的。普通人有个观念,构成犯罪后,逃避个几年就没事了。但笔者作为执业二十年的律师,非常明确、肯定、确定地告诉你,这是不可能的。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追诉时效,但是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同时第八十九条又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什么意思?简单地说,就是说你实施犯罪后,即便没有发现你是罪犯(犯罪嫌疑人),但只要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已经立案,就不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即便公、检、法没有立案,只要受害人(被害人)及亲属提出了控告,也不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意味着不管你躲多少年,只要抓获你,你还得受法律制裁、被判刑。而且如果你在逃跑、逃避期间又实施了犯罪行为,重新计算追诉时效。根据笔者的理解,只有在实施了犯罪行为后又没有任何人发现,从而公检法均没有立案、受害人及家属也没有提出控告、报案的情况下,经过若干年后才有可能因为过了追诉时效而不再受追究、处罚。但是现在的高科技环境下,你觉得可能吗?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所以你就别想了。更不要说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已经把你列为通缉对象,你只要出示身份证,就立即会被发现。你可以想想,现在不需要身份证的机会还有吗?古代可以隐居深山,开些荒地养些鸡鸭自给自足,现在还有可以隐居,并且可以自给自足的地方吗?而且笔者还得提醒部分人,对于部分犯罪行为,逃避还可能导致从重处罚或者构成新的更严重的罪行。最典型的就是交通肇事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对于交通肇事,由于本身只是过失犯罪,所以一般处罚也就是三年有期徒刑;但是如果交通肇事后逃匿,就成了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由于逃匿导致受害人死亡,则成了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肇事后将受害人带至偏僻无人处搁置导致受害人死亡,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后逃匿导致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可以直接认定逃匿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也就是说,虽然你可能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但是由于你逃匿导致事故责任无法查清,你肯定就变成了承担全部责任。而由于你承担了全部责任,如果受害人重伤、死亡,公安机关就可能将案件转变为刑事立案,追究你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虽然我们大部分律师认为交警队不能把这样的事故认定书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极大的争议,大部分案件还是认定逃逸者有罪并从重处罚。

其次,对于民事责任也是逃脱不了的。前几年社会上出现了很多因逃债而离家出走者——即跑路者,这既与讨债者的违法讨债行为有关,也与部分人认为躲出去、讨债者找不到就没事了的观念有关。国家正在开展扫黑除恶行动,违法、甚至暴力讨债将会被严惩,故不用担心。但对于赔偿、返还借款等支付金钱的民事责任,逃避也是逃不掉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缺席审理制度,被告不到庭,原告证据充分的,法院完全可以判决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不自觉履行、支付的,原告就会申请强制执行。笔者在此提醒跑路者注意,随着国家执行大会战的深入开展,法院的执行力度今非昔比,执行手段方式多样,定期会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银行账户,尤其是每年都会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更主要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而法律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也就是说逃债者不及时还债,随着时间的推移,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将会导致债务急剧膨胀、增加,法院在你有钱时,不仅会执行原本的本金,而且双倍利息也不会减少,最终遭受损失的还是逃债者。因此笔者在解答讨债者的法律咨询时,对于逃债者年龄不大、不超过五十岁的,总建议讨债者尽快起诉。因为按照中国人的平均年龄,逃债者还要活二三十年,笔者不相信在今后的二三十年里,法院会查不到他的任何财产。

最后笔者提醒大家注意,遵纪守法、不违法是万全之策。但是不慎违法了,也不要刻意逃避。还是前面说到的,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心存侥幸,否则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法律责任逃避不了,还造成了自己其他损失甚至后半辈子遗憾终生。最好的做法是违法后及时投案、到案如实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甚至还有可能是自己认为违法犯罪了但实际上是虚惊一场,然而即便真的构成违法犯罪了,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及目前的司法实践,自首可以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减轻处罚20%至50%,甚至部分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即便构不成自首,构成了坦白,也会减轻5%到10%左右。开个不恰当的玩笑,这样的结果,即便法院院长是你亲戚,或者你给法院送几万元礼,他也做不到!你还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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