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雪花律师亲办案例
论制定企业薪酬制度的必要性
来源:刘雪花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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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郑某某于2003年4月11日与某公司单位建立劳动关系,2011年起工作岗位为总经理。郑某某与某公司共签订有四份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是起始日为2012年10月1日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郑某某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某公司员工工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初始工资额不低于3000元/月,郑某某的绩效薪酬或奖金根据某公司的业务经营状况以及有关具体标准计发。郑某某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月绩效工资、伙食补贴等项目组成,其中岗位津贴和月绩效工资与职务有关。某公司每月月底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郑某某当月工资,并提供有工资清单,不需要郑某某签收工资。

2016年7月28日,某公司免除郑某某风险/合规管理部总经理的职务,郑某某的工作岗位调整为所在部门普通员工;某公司主张免除的原因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一是根据劳动合同和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职务以分公司聘任文件为准,且公司规章制度中《干部退出领导岗位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有规定正职男性年满55周岁……调整退出领导岗位机制,二是郑某某存在失职等情形。

郑某某被免除职务后,某公司未安排郑某某新的工作,郑某某主要负责工作交接与职务免除前工作的沟通协调事宜。2016年12月2日,郑某某向某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某公司拖欠郑某某2016年上半年奖金13000多元,2016年10月郑某某的工资比往月少了5000多元,2016年11月郑某某的工资比9月份以前的工资少了5300多元,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给郑某某,郑某某对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和违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薪酬的行为无法容忍,被迫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以及《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与某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12月5日解除,在当日办理了工作交接,郑某某在工作交接清单上签名确认。

后,郑某某提起仲裁请求:主张赔偿金581904.68元及利息14836.14元、2016年奖金70000元及利息2182.25元、返还克扣、拖欠或未及时足额支付郑某某的2016年10月份、11月份和12月份税前工资13896.55元及利息433.22元等请求。

该案经两审后,判决驳回郑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2016年7月28日,某公司根据郑某某的年龄及公司规章制度《干部退出领导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等免除郑某某总经理职务,将其调整为普通员工。2016年10月起,某公司对郑某某只发放基本工资,不再发放岗位津贴及月绩效工资。结合郑某某被免除领导职务后,某公司未向其安排新工作,郑某某主要负责工作交接等事宜,相应地工资有所调整,符合其单位的薪酬管理制度,属于企业正常的自主管理措施,并不属于克扣工资。现郑某某主张某公司拖欠其工资及奖金,导致其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本院不予采信。

结论:现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人力资源的竞争力,人力资源的竞争力是通过提高人力资本的价值,来促进企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提高。而好的薪酬制度,不仅能起到风险防控的作用,减少诉讼成本,更能好的激励方案激发员工的创造性、自主性,为企业发展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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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雪花
  • 执业律所:
    广东丰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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