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航萍律师亲办案例
顾律师普法小课堂之2019年11月6日篇
来源:顾航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07
浏览量:301

昨晚,有邻居咨询顾律师。案情是这样的:邻居家有母亲一人和姊妹两人,父亲去世。现因原房屋被拆迁,母亲基于安置人口一人获得新宅基地一间。两女已出嫁,但长女嫁给与母亲同村的人,次女嫁给外村的人,次女的户口已迁至丈夫家。现长女未经母亲同意就母亲安置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次女咨询,该房屋的所有权问题?

顾律师解答:次女担心,长女是否能够基于房屋的建造行为而获得物权。《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要符合上述条款,必须符合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必须有合法的建房手续,完成特定审批,取得合法土地权利,符合规划要求;二是房屋应当建成。如果该房屋登记或其他手续均登记在母亲名下,说明长女的建造行为不符合上述要件,故无法据此获得房屋产权。

其次,按照民通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长女建房行为可以视为添附,对该房屋的权属,应当仍属母亲所有。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2期(总第182期)发布的“胡田云诉汤锦勤、王剑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裁判摘要指出:被在他人享有使用权之土地上建造房屋而形成附和的,房屋所有权一般归属于土地使用权人。

由此,顾律师认为,若土地使用权仍登记在母亲名下,该房屋的产权应当归属于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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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顾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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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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