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律师亲办案例
公证遗嘱被撤销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来源:李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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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平律师


【摘要】公证行为的效力与遗嘱效力并无关联,公证被撤销后,遗嘱视为未予公证,其效力仍需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来确定。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初,立遗嘱人宋某考虑自身病情严重,决定以立遗嘱的方式对其财产进行分配,并联系其公司法律顾问梅律师到医院病房协助办理。梅律师根据宋某口头意见草拟遗嘱打印后交给宋某,宋某提出修改意见后,梅律师遂重新打印交给宋某签字。

遗嘱载明:本人在2000年与妻子王某某结婚以来,靠两人艰苦拼搏,现经营有某煤业公司,另在某煤矿挂靠他人入股8%,在县城购置住房、车辆,但尚欠大量债务,为妥善处理本人遗产,预防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纠纷,对本人全部财产做出如下处理:一、煤矿的股份分别由大女儿宋某甲、二女儿宋某乙、三女儿郭某某各继承2%,其余股份归王某某享有,另由妻子王某某给三个女儿各补人民币壹拾万元。二、煤业公司的所有财产及债权债务由妻子王某某享有和承担(含本人遗产部分)。三、位于县城的房产由王某某继承。四、车辆由王某某继承。五、上述未列明的财产和债权债务由王某某享有和承担。以上遗嘱是本人通过认真思考后做出的,完全是本人真实意见的表示,望认真执行,不得发生任何纠纷。

之后,梅律师根据宋某的要求联系了公证处为其办理遗嘱公证。8月7日,公证处公证员秦某、杨某来到医院病房,宋某确认遗嘱内容无误之后,当场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了日期。

公证处人员现场受理了宋某提出的公证申请,向其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及告知书,制作了询问笔录。8月9日,公证处向宋某送达公证书,由王某某代为签收。

8月18日,宋某病逝。之后,梅律师在其办公室向各继承人公布了上述遗嘱。执行遗嘱过程中,被告宋某甲、宋某乙、郭某某和宋某父亲宋某丙(第三人)拒绝协助原告王某某办理遗嘱中应由王某某继承的车辆、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王某某遂诉至法院。

一审诉讼过程中,公证处以公证书的办理缺乏必要的形式要件为由,决定撤销该遗嘱公证书。

被告认为,公证遗嘱已被撤销,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法院判决】遗嘱有效。

【法院观点】一、关于遗嘱效力。虽然公证机关以其公证行为缺乏必要形式要件为由对公证书予以撤销,但宋某本人确认遗嘱内容无误之后亲笔签名并捺印的事实可以得到证实,遗嘱内容系宋某真实意思表示无疑。

二、关于立遗嘱人民事行为能力。宋某在立遗嘱当日的治疗过程中虽然注射了盐酸吗啡注射液,但注射量并不足以导致意识障碍,且医院医嘱记载及医护人员均能证实其立遗嘱当日意识清醒,可以确认宋某设立遗嘱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关于遗嘱处分财产是否家庭共有财产,三被告成年后均与宋某分开生活,也未参与其公司经营,且宋某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均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或其妻王某某名下,被告宋某甲、宋某乙及第三人宋某丙关于宋某遗嘱处分的财产为家庭共同财产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对遗嘱进行公证的目的在于为遗嘱效力提供公信力保障,当存在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经过公证的遗嘱因其公信力支持而得到法律认可,成为最终的有效遗嘱。但是,公证行为的效力与遗嘱效力并无关联,公证被撤销后,遗嘱视为未予公证,其效力仍需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来确定。继承法对遗嘱的形式要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其目的在于通过形式上的严格要求以确保遗嘱内容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从而保证遗嘱人得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分私有财产。宋某所立下的遗嘱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得以证实,则其遗嘱效力理应得到认可。

【律师评析】

一、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有五种形式,自书遗嘱,就是自己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就是有两名见证人在场,一人代为书写,一人见证;口头遗嘱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比如上手术台之前,突然想到立遗嘱,但是如果从手术台上下来了,就要重新立遗嘱,口头遗嘱就失效了;录音遗嘱,也需要有两个见证人在现场见证,实践中,这个也不多见。最后一种是公证遗嘱。前面四种遗嘱,现实中,有效率只有不到40%,大部分遗嘱,因为不符合法律这样那样的规定,都被认定无效,在本案中,即便是公证处也因为没有对宋某的签字、捺指印等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从而致使公证书的办理缺乏必要的形式要件,由于宋某已于2013年8月18日死亡,已经无法进行必要的补正,导致该公证书被撤销。可见,立遗嘱是个技术活。

二、立遗嘱人即使符合形式要件,还要符合主体要件,需要证明立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在本案审理中,被告指出宋某立遗嘱时注射了盐酸吗啡注射液,神志不清,没有行为能力。为此,法院依职权调取宋某生前医院护士和医生询问笔录和住院记录,证明宋某在立遗嘱过程中神志清醒,只在死亡当天出现嗜睡现象,另注射盐酸吗啡注射液只是为了镇痛,而且剂量少,不会导致意识障碍。

三、民营企业普遍不重视章程。企业章程是企业管理最重要文件,是企业管理“宪法”,应该量身定制。但是,大部分民营企业家并不重视公司章程,使用网上下载模板或工商登记部门提供的范本,一旦发生争议时,发现公司章程并无相应争议解决机制,导致矛盾难以消解。在本案中,煤业公司和煤矿公司中的章程均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的股权继承没有专门设计,使得股东死亡后法定继承人直接继承股东资格,破坏有限公司人合性,容易形成公司僵局,对此笔者建议,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需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股权代持有风险。本案中,宋某生前在煤矿公司股权分别由王某、贺某代持,宋某为隐名股东,即便宋某与显名股东有代持协议,法定继承人要成为工商登记股东还需要煤矿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为了规避风险发生,这里需要配套其他法律手段,包括公司设计章程、显名股东设立遗嘱、出具承诺函等,最大限度规避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婚姻风险和债务风险。

五、家庭资产保全很重要。根据宋某遗嘱表示,其除了遗留房产权、股权、车辆,还有大量债务,并表示由王某某承担。如果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继承法》规定,王某某应当在继承范围内先行偿还债务,剩余财产才能继承。因此,对于民营企业家来说,需要在经营状况良好的时候,将一部分家庭资产剥离出来,作为以备不时之需的储备,这些储备必须足以覆盖家庭正常支出,不为医疗与养老担忧,本案中宋某丙就因为遗嘱内容没有预留给其养老费而作为独立第三人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某在继承财产中给付宋某丙一部分养老费。企业家做资产的隔离可以用到两个工具,一个是人寿保险,一个是家族信托。




参考裁判书:(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0414号;

2015)鄂宜昌中少民终字第00026号

2017)鄂0527执异3号

2017)鄂0527执异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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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平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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