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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侵权通知,该如何应对?
来源:黄英芝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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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户网站、社交平台、APP,网盘、云服务器、文件传输助手、浏览器、视频播放器等等,提供这些服务的主体都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因为服务的客户海量,难保鱼龙混杂,某一客户有侵权行为,为其提供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会将收到侵权投诉或通知。收到侵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该如何应对呢?应按以下几步走:

一、判断通知有效与否。法律规定的通知应包含哪些内容呢?目前直接规定通知内容的条款有如下两个法条:《信息网络传播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详见所附法条)。但该两条的适用范围有限,并非适用于所有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有效通知要件仅仅是针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有效通知要件仅仅是针对侵害人身权益的侵权行为。那么针对非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针对非侵害人身权益的侵权行为发出的通知,通知有效的要件又是怎样的呢?目前司法实践中,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的侵权行为的通知是否有效,原则上也是参照这两条。

法律规定有了,但面对纷繁复杂的现实问题,又该怎样进行解读和适用呢?现就通知中几个常见的问题解读如下:

常见问题1,通知未写“对通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这样的通知有效吗?法律规定要对通知的真实性负责,但未写会导致通知无效吗?未必无效,假设其余条件均符合,仅未写对通知的真实性负责,且无任何明示或暗示“不对真实性负责”的意思表示,一般可合理推断对真实性负责,因此该等通知是有效的。

常见问题2,投诉渠道错误影响通知效力吗?以(2017)京73民终1194号案为例,被侵权方投诉到阿里云公司的工单版块,该版块是用于工程师解决技术问题的,非用于侵权投诉。后经阿里云人员告知,被侵权方转而将侵权通知发送到专门用于侵权投诉的邮件地址。法院认为,发送通知到工单版本不应视为合格的通知,而且,被侵权方转投诉到专门用于侵权投诉的邮箱地址的行为可视为“被侵权方亦认可通过工单版块投诉非有效的通知”。可以合理推测,若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置了专门的投诉或通知渠道,那么应通过该投诉渠道发送通知,否则就有通知无效的风险。

常见问题3,通知内容是否能引导网络服务提供者准确定位该侵权信息,这是通知有效与否的关键所在。仍以(2017)京73民终1194号案为例,被侵权者向阿里云(网络服务提供者之云服务器租赁服务供应商)发送了几条网络游戏私服下载链接。阿里云按其链接下载游戏,经查询该游戏(客户端)来源于境外服务器,并非阿里云服务器,因此阿里云有合理理由认为侵权信息未存储于自己的服务器,自己不涉嫌侵权,因此阿里云未采取任何措施。但事实是,侵权游戏运营者的确复制网游游戏的服务器端程序及账号管理平台程序(注意,非客户端程序)并将其存储于阿里云出租的服务器里了,那按通知线索为什么找不到相关侵权内容呢?关键在于混淆了游戏的客户端程序和服务器端程序。被侵权者发送链接下载的软件程序是客户端程序,客户端程序存储于境外的服务器,与阿里云无关;但与客户端程序进行数据通讯的服务器端程序存储于阿里云服务器,但通知未指向侵权作品系服务器端程序,相反,通知及其所附链接及著作权证书均指向客户端程序,因此阿里云无法找到自己服务器里的侵权内容。因此,该通知系无效通知。

二、针对有效通知,不同服务者采取不同的必要措施。

在判断通知有效的基础上,不同性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采取的必要措施是不同的。依据什么维度划分不同性质呢?本质上是依据对侵权信息控制程度的不同。因为对侵权信息控制程度的不同,结果必然是“应履行的必要措施义务不同”。为方便叙述,我从“必要措施不同”的角度,简易分类如下:

1、承担“通知-删除”义务的网络服务者,有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以下统称“存储服务者”)。《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根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的不同,当前实际运营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主要包括:综合性门户平台(含网站、APP等)、电子商务平台、媒体平台、社交平台、以及云盘、网盘等。(见案例2017)京73民终1194号)

1)从技术层级来看,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属于PaaSSaaS技术层级。PaaSSaaS技术层级的服务提供者对信息的控制能力高于IaaS技术层级的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该类服务者易定位、接触和控制相关侵权信息,并可做出侵权与否的初步判断。

2)从准入和行业监管来看,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服务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中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B25。提供该类服务应具备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B25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和第23条,该类服务者接到通知后应删除或断开链接。

正是因为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网络服务处于技术层级的PaaS和SaaS,行业监管将其归类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B25),相较于IaaS层级或“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数据中心业务”,它易定位、接触和控制相关侵权信息,因此及法律均规定其负有删除或断开链接的义务,否则不能免除侵权赔偿责任。

2、有条件免责的网络服务者,该类服务者有自动接入、自动传输和自动缓存服务提供者。

规定自动接入、自动传输服务免责条款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自动缓存服务免责条款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见所附法条)

3、承担转通知必要措施的网络服务者,比如云服务器租赁服务,典型的服务提供者有阿里云服务、BlueCloud

1)从技术层级和业务流程来看,云服务器租赁属于IaaS技术层级。IaaS技术层级的服务提供者对信息的控制能力弱于PaaSSaaS技术层级的服务提供者。收到侵权通知,无法直接接触和控制相关侵权信息,因此无法对侵权与否做出判断。

2)从准入和行业监管来看,云服务器租赁服务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中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数据中心业务。 根据《信息安全技术云计算服务安全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1167—20147.3.2条规定,云服务商未经客户授权,不得访问、修改、披露、利用、转让、销毁客户数据,并应采取有效管理和技术措施确保客户数据和业务系统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可见云服务器租赁服务提供者要承担严格的保密和安全义务,不可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因此该类服务者无须承担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义务。

3)从法律规定来看,并无直接针对云服务器租赁服务的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当《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无针对云服务器租赁服务的法律规定时,应当适用一般法《侵权责任法》。相关法条见《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见所附法条)

依据该条规定,应采取的必要措施是什么呢?依据上述第(2)项论述,我们得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不是必要措施。目前司法实践中,转通知已然成为一种独立的必要措施。最高人民法院83号指导案例中,法院认为:将有效的投诉通知材料转达被投诉人并通知被投诉人申辩当属天猫公司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之一。否则权利人投诉行为将失去任何意义,权利人的维权行为也将难以实现。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应该保证有效投诉信息传递的顺畅,而不应成为投诉信息的黑洞。因此在通知包含侵权人联系方式的前提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采取转通知的必要措施。

三、收到反通知后,采取相应措施。

依据通知的目的不同,转通知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侵权人采取任何措施,仅向侵权人转达及警示侵权相关内容,第二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对侵权人内容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为涉嫌侵权人提供反驳机会,即告知侵权人已涉嫌侵权且相关内容已被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并向侵权人提供一个反驳的机会。针对第一种转达及警示目的的转通知,若侵权人提供反通知与否,网络服务提供者均无须采取进一步行动。针对第二种提供反驳机会的转通知,若侵权人认为自己不侵权,对其删除等措施是错误的,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反通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终止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并恢复向侵权人提供服务。


相关法条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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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英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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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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