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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证明买卖关系成立吗?
来源:郑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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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证明购销双方货款给付的凭证,对于销售方可以起到销售款项记录的作用,而对于购买方,不但可以起到作为支付货款凭证的作用,更是可以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其作用和意义不言而喻。

 

但是,在实践中,销售方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为由,要求认定买卖货物的关系成立,进而要求购买方给付拖欠的货款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呢?

 

A公司诉B公司索要货款一案中,A公司作为销售方,认为其已经向B公司开具了1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值1400多万,且B公司又支付给A公司货款500多万,尚欠900多万元,B公司应当立即履行给付义务。

 

而本案B公司辩称,其与A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之所以向A公司支付了500多万元,原因是B公司与C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A公司与C公司之间也存在买卖关系,B公司是按照C公司的要求支付到A公司账户500多万元,目的是要A公司为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作为B公司抵扣税款所用。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仅是商事主体在从事经营活动时付款的记账凭证,其本身不能单独认定买卖事实的成立。鉴于B公司C公司,A公司C公司以及B公司A公司之间分别存在不同的交易关系,并且A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委托C公司代其向B公司发货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故A公司虽然向B公司开具1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本院无法认定A公司B公司之间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充分说明,如果要证明购销双方的买卖关系实际成立,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份证据是远远不够的,同时,还应当向法庭举证证明诸如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等交付货物的凭证,才能充分证明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


在本案中,既然是一起涉及1400多万元金额的买卖合同,却不签订书面合同,如此草率,如此不重视合同的法定形式,那么,必然会给自己在维权过程中带来重重困难。


因此,建议企业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在从事买卖行为时,无论金额多少,都要订立一份书面的合同,将双方的权利义务详细约定清楚,便于实际履行,便于在产生纠纷时,确定各方的责权利,对双方而言,都具有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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