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俊鹏律师文集
学生受伤后,损失如何承担
来源:杜俊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05
浏览量:245

案情简介:樊某某、荆某均系某小学学生。2018年12月28日中午11点30分左右,下课后,班主任老师离开教室去办公室,期间,樊某某、荆某在教室互相推搡,樊某某被荆某推倒并受伤。因樊某某受伤赔偿事宜,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樊某某诉至法院

裁判观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伤害的,应推定学校存在过错,学校仅在充分证明自身尽到教育、管理义务时方能免除赔偿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事发时樊某某与荆某均系一年级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学生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亦未能及时告诫或者制止,作为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樊某某与荆某互相推搡,樊某某摔倒受伤,双方对该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过错,因荆某系未成年人,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定,某小学承担60%的赔偿责任,荆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樊某某自行承担10%的经济损失。

法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以上内容由杜俊鹏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杜俊鹏律师咨询。
杜俊鹏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32好评数10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杜俊鹏
  • 执业律所:
    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63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