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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房屋租赁合同)

作者:胡森轩律师团队  更新时间 : 2019-11-05  浏览量:182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张**,男,*族,生于1976年05月08日,***局***段**车间职工,现住**市**区**花园B区2号楼2单元17*室。电话:18*******29.   

被答辩人:关**,男,*族,生于1976年05月08日,***局***段**车间职工,现住**市**区**花园B区2号楼2单元17*室。电话:18*******29.   

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租房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所诉主体不符合事实

诉状所诉第二被告张**是答辩人之女属实,但房屋租赁合同当时是在张**、马**夫妻和被答辩人关**双方要求下,答辩人签订的合同,合同期限为五年,即2012年2月10日至2017年2月9日,合同期限已满,合同期间的所有费用已交清,答辩人目前不承担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外的任何法律责任,***KTV实际经营者是张**和马**,与答辩人无关,

二、被答辩人要求“即行归还原告房屋租金120000元,无法律根据。

合同到期后,被答辩人说,他与县***的合同也已到期,等他协商好后再交房租。直到7月底,他才协商好续签合同事宜,被答辩人当时向答辩人要求上涨房费,但没有依据,加之房屋租赁5年期限内,被答辩人隐瞒事实,答辩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由于房顶漏水,致使不能正常营业,给经营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经营者马**多次找被答辩人协商,被答辩人多次推诿拒口不提,由于之前遗留问题到现在没有妥善解决,到2017年11月份,被答辩人没有通知答辩人却强行锁了门,致使答辩人停业。因此,被答辩人起诉要求给付房租120000元于法无据。   

三、被答辩人要求“给付暖气费14362元”属不合理诉

答辩人对往年的承包期内的暖气费用均已缴清,不存在拖欠,2017年11月份,被答辩人就把所租房屋锁了,致使答辩人无法经营。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所诉不属实,不守诚信,在没有通知答辩人的情况下私自对所租房屋锁门,给经营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租赁合同到期后,理应互相友好协商处理有关事宜,不应动辄诉诸法律,何况后半年正是生意旺季,被答辩人无端锁了门导致答辩人无法经营,也无力给付房屋租赁费用,因此,望法院依据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驳回起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就此相关事宜再协商解决,切盼。

 

答辩人:

                                二O-八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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