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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反诉状(婚约彩礼)

作者:胡森轩律师团队  更新时间 : 2019-11-05  浏览量:300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于**,女,*族,生于2003年1月2日,**市**区**乡*村农民,现住该村八社24号,联系电话:15693******。

反诉人(本诉被告):于**,男,*族,生于1971年9月3日,**市**区**乡*村农民,现住该村八社24号,联系电话:15693******。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虎**,男,*族,生于1994年6月18日,**市**区**乡*村农民,现住该村八社24号,联系电话:15693******。

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特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分割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双方同居关系

事实和理由: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人介绍于2017年2月28日认识,于同年3月2号订婚,同年3月16日在原告家里举行结婚仪式,因答辩人于**未达到法定婚龄,两人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2017年2月28日到3月16日期间,被答辩人父亲虎**分两次向被告于**给付彩礼共计136000元,答辩人于**陪送嫁妆六万多元,2018年10月12日,因男方对女方感情淡薄,将女方赶出家门,无奈之下回到娘家并居住至今。

因答辩人于**未达到法定婚龄,两人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则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本案双方同居时间长达一年多,明显不符合该条之规定,所以法院应依法驳回李某的诉求。

答辩人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奈与被答辩人共同生活,但事与愿违,双方因对彼此了解甚少并未产生感情,现又被答辩人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由于答辩人经济困难,同时陪送嫁妆六万多元,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孩子体质较差花费甚多,彩礼多用于孩子看病,更无法归还剩余彩礼。

反诉人于**与被反诉人虎**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存在共同财产以及生育一子,但被反诉人虎**在本诉中并未提及,为此,反诉人提起反诉,起诉被反诉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分割共同财产,孩子由女方抚养。

综上所述,现依据本案的基本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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