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文波律师亲办案例
刑事案件新闻报道的双重担当
来源:叶文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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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重案、要案、恶性案与特殊案的新闻报道最能吸引公众眼球。新闻报道也因此对案件产生巨大的影响。由于新闻报道既有正面也有负面的作用,因此在案件新闻报道的公开化与案件密行审理之间取舍,是现实社会的艰难抉择。

新闻报道对于刑事案件而言,无疑是一把双刃剑。但是,现代社会的文明程度与法治化程度赋予社会公众应当享有知情权,这就促使刑事案件必须也应当公开审理。而案件的公开又撕破了刑事案件神秘的面纱。同时,在职业利益与投其所好的驱动下,媒体也有可能滥用新闻报道权利,从而侵害了被押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正是这两难困境所反映的矛盾面,驱使人们对刑事案件的新闻报道给予必要的关注。

刑事案件因历史的因素,在我国长期以来有着密行的传统。“重刑轻民”的观念使刑事案件充满着历史主义的神秘色彩。然而,现代社会对刑法的认识,无非是社会公众对入罪底线的预知。突破了这道防线的人就是触动了刑律的人,他只能因为他做错了这件事应受刑事制裁,而不能诛连其他,甚而影响他固有的人身权利与人格尊严。因此,现代社会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理就是以法论案、依律科处,没有必要上纲上线提升到国家政治的层面。现代法治只要求警察、检察官与法官在程序正义的前提下各自分工履行不同的职责。换言之,程序正义应当得到实现的最主要保障是“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这就是刑事程序必须置于公众的视线范围内,接受人民大众的监督,进而提升人民大众对司法活动的认同感。反之,隐秘性质的刑事案件只能引起公众的多方怀疑。

有鉴于此,刑事活动的公开,使现代各国原来奉行的刑事侦查密行原则逐渐软化,伴随着时代的文明步伐,人们对刑事案件新闻报道有了越来越深刻的认识。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在2000年6月15日就颁布了《关于加强无罪推定及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法令》,该法令宣告了“预审阶段一定程序的公开性”原则。英美法系国家对刑事侦查程序的公开性更为重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曾通过判例宣示:公开审讯是美国司法制度必不可少的成分,公开化对正常审讯的重要性,足以保证诉讼对所有当事人公开进行。因为生活在公开社会的人民并不要求政府及其司法机构一贯正确,但他们很难接受暗箱操作案件和被禁止去观察。对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全球新闻报》中还有精辟的阐释。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信息获知权在司法程序的运作过程中扮演着一个有特别意义的角色。因为公众信息获知权不但可以增强真相发现过程的质量及其完整性,还可以增加公众对司法程序的尊重。

从以上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情况看,刑事案件(除非公民个别隐私案外)程序都对公众保持公开,大多允许新闻媒体介入,让社会大众通过新闻报道了解刑事案件的活动状况,消除了人们对刑事案件传统神秘主义的疑虑。

刑事案件的公开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标志,也是现行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然而,在我国刑事案件的公开仅仅是审判公开,而审判公开,也仅仅是开庭公开,最为关键的审判委员会内部讨论案情决定案件的内容仍处于密行状态。笔者认为,只有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理阶段的公开,才能称为现代法治意义的公开审理。然而,公开审理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实现呢,除了司法程序的公开性外,新闻媒体以及当下兴起的网络传播对刑事案件的公正报道与全面报道不可或缺。

为什么要对刑事案件特别是重案、要案、恶性案与特殊案进行及时全面的新闻报道呢?

首先,在现代社会里,诉讼的民主性决定了人民享有接近司法系统并对其了解从而达到监督的权利,这是人民国家赋予人民天然而神圣的宪法权利。人民对人民的“警察”、人民的“检察院”乃至人民的“法院”有权利了解知悉他们怎样“代为行使”人民的权利,这无论在法理上还是情理上都是天经地义的。但仅仅有这些理论上的权利还不够,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获取上述知情权至关重要!因此,媒体对刑事案件的新闻报道是人民获取案件信息和表达意见的最有效渠道。

其次,当重大的焦点案件出现后,如果采取历史传统方式秘密处理,人们得不到必要的信息知悉,加之没有适当的新闻报道,各种小道消息会不胫而走,以讹传讹,不仅引起人们疑虑重重,甚而因信息的不对称引发案中案、案外案。从司法实践看,刑事案件的公开是必须的,特别是刑事侦查活动的适度公开,有利于人民群众了解事件的真相,消除谣言传播带来新的社会危害。

第三,人民对公共人物主要是国家机构领导人的刑事案件,具有国民必要知情权。因公共人物与普通人的犯罪性质不同之处,在于公共人物所应承担的义务不同,具有相当权利的公共人物理应承担与普通人不同的义务,因而世界各国都有“官员无隐私”的通例。考虑到公共人物涉嫌犯罪的案件有可能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因而让媒体充分关注,及时公开,在不对该公共人物进行人格侵害的前提下,客观报道可以达到新闻监督的效果。

第四,刑事案件的公开化,不仅消除嫌疑人、被告人家属的恐慌,也有利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否则,秘密侦讯的案件使被害人及其家属不了解案件真相,一旦侦查机关作出对嫌疑人取保候审或其他有利于嫌疑人的措施时,易使被害人及家属产生怀疑,四处上访、告状。反之,案件一直处于秘密状态,嫌疑人的家属也疑虑重重,认为办案人员为了政绩邀功故意整人或受被害方影响而不公正对待。总之,案件秘密侦查与秘密审理,加重了当事人的惊恐与疑虑,激化了社会的矛盾。

第五,刑事案件的及时公开,在第一时间内,可以将有可能严重威胁公众人身安全的犯罪动向、犯罪形态、犯罪行为以及犯罪的地域状况及时披露,有利于社会公众的及时防范。

第六,对刑事程序及时的新闻报道,也是人民监督办案单位最有效的方式。刑事案件特别是侦查活动的新闻报道,使案件处于“阳光”之下,要想“暗箱操作”或刑讯逼供十分困难。这对防止司法腐败与司法专横大有裨益。长期以来的司法顽症如超期羁押、刑讯逼供将会得到有效遏制。

因此,将刑事案件的真相公诸于众,是现代信息社会与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是文明与法治的发展趋势。通过新闻报道透视案件的真相与进展程序,既能遏制刑事案件传统的暗箱操作恶习。又能让案件通过新闻报道在公开化的阳光下运作,使社会大众获得信息知悉权与监督办案单位的固有权利落到实处。据此,将新闻报道刑事案件纳入一种可控的规范之中,在透视性原则的关照下,使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大白于天下,刑事司法活动才能真正得到人民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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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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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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