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文波律师亲办案例
医闹事件中,闹事者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来源:叶文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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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随着广州省人民医院口腔科陈主任被砍杀,医闹再次进入了公众视野,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所以北京元品律师事务所小编今天为大家整理了两个案例,明确医闹者的刑事责任。以此提醒广大读者,理智解决医疗纠纷,不要随便到医院起哄闹事,也为医院方面解决医闹事件提供参考。

一、多次辱骂、恐吓、殴打医务人员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号:(2014)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745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2期

基本案情:被告人甲在A整形美容医院进行鼻部整形失败后,到B医院整形美容外科进行鼻部整形修复重建术。美容外科于2008年5月2日和2009年11月4日两次为甲进行鼻部整形修复重建术。术后,甲不满意手术效果,遂多次到美容外科门诊室纠缠吵闹,用红油漆在门诊室门上墙上胡乱图画,书写侮辱性文字,打砸办公室用品和天花板。2012年3月27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依协议约定,医院付给被告人甲人道主义补偿金3万元,甲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到医院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纠缠骚扰相关医护人员。甲收到上述补偿金后,仍多次到美容外科打砸打印机、电脑等办公用品。2012年5月20日,甲指使他人在美容外科医生徐某上班途中对徐某拳打脚踢,打碎其眼镜,致其轻微伤。甲还多次给美容外科医生叶某发送大量侮辱威胁性质的短信,并跟踪叶某至家,扬言要伤害其家人。

裁判要旨:被告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多种情形,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要考虑各种情形的次数、后果等犯罪事实来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故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甲有期徒刑4年。理由如下:

1、被告人指使他人随意殴打医务人员,致1人轻微伤,但尚未构成情节恶劣;

2、被告人多次辱骂、恐吓医务人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3、被告人多次到医院任意损毁公共财物2000元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4、被告人在医院起哄闹事,造成医院秩序严重混乱。

综上,甲为发泄情绪,不仅在客观上多次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即殴打、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损毁公共财物,以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且上述寻衅滋事行为分别达到了情节恶劣、情节严重、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符合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的规定,足以定罪,故应当依法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聚众扰乱医院秩序的刑事责任认定

案号:(2014)安刑初字第692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2期

基本案情:2014年5月2日零时许,被告人甲送其兄乙到A医院住院部就诊。5时许,甲的姐姐丙怀疑乙病情恶化是院方责任,殴打值班义务工作人员,并抢走患者病例。8时左右,院方宣布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甲打电话召集亲友来医院。9时许,被告人甲、丙丁戊在医院五楼打砸医生办公室、护士站、治疗室,殴打医务工作人员和在场执勤的派出所协勤人员。随后,甲等人将乙的尸体从病房移出,拉至一楼大厅入口处,设灵堂,烧纸钱,拉横幅,堵大门,围堵电梯入口,打砸中药房和急诊科医生办公室,殴打医务工作人员和民警,致一人轻伤,七人轻微伤,造成医院经济损失3万多元,医院医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裁判要旨:采取聚众围、堵、打砸等方式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多名义务人员受伤,情节严重,致使医院医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焦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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