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志忠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一方要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
来源:曹志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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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是男女双方爱情的结晶,也是男女双方的心头宝贝,那么男方双方因感情破裂要离婚时,孩子抚养权问题该如何处理?

女方要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


近日,太原女士张某打电话咨询我,据张某陈述,其与丈夫王某是经人介绍于2013年认识的,双方经过一年的恋爱后于2014年6月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正式结为夫妻关系,婚后双方感情甚好,2015年11月份生下了孩子王某。近期,张某发现丈夫王某经常与异性在网络上聊天,聊天内容非常暧昧,并且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推测丈夫王某可能与异性发生关系,面对丈夫王某出轨的行为,张某心里实在无法接受。张某向王某提出离婚,王某说离婚可以,但是孩子的抚养权归他,可是张某也要争取孩子抚养权,双方因为孩子抚养权的问题谈不拢,张某已经起诉至法院。那么小王某的抚养权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最高人民法院就离婚时子女抚养权问题专门出具了意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到子女抚养权时会遵循以下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本案例中,小王某经常与张某一起生活,与其母亲已经建立了比较深厚的母子感情,且张某已经作了绝育手术,丧失了生育能力,故本律师认为法院应该会结合上述意见的规定,判决小王某的抚养权归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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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曹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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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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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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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01*********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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