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明超律师亲办案例
职业中介未实地看房而买争议房,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来源:石明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01
浏览量:141

一、案情简介

2006年,黄某与顾某串通,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按揭,所得贷款由黄某使用。2010年,顾某将名下该房再次抵押贷款22万元并挥霍。2011年,顾某借钱还清贷款后,又借刘某按揭购房名义办理30万元贷款,该房过户至刘某名下。2012年,顾某无力还款,指使刘某将该房售予职业中介人钱某,钱某支付32万元后将房屋过户至母亲梁某名下。2013年,一直居住该屋的黄某报案。2014年,顾某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追缴赃款32万元发还钱某。2015年,黄某诉请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

二、法院判决

①产权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不动产当时权属关系及表现状态的认可和证明,并不创设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是否享有对不动产的权利,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②案涉房屋现虽登记在梁某名下,但实际购房人为钱某。钱某能否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需确定其是否属于善意取得。按正常房屋买卖交易习惯,受让人出于交易安全通常会到实地查看房屋,了解房屋位置、结构、现状。钱某作为房屋买卖职业中介人,熟知交易风险,更应尽到谨慎审查义务。钱某称其知道房屋被出租并到现场看过两次但未碰到人,在此情况下未要求刘某出示租赁合同,亦未询问承租人信息。钱某轻信刘某说辞,在未了解房屋现实状态及人员居住情况下,就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受让案涉房屋,不构成法律意义上善意取得。判决案涉房屋归黄某所有。

三、律师观点

职业中介人在未能了解房屋现状及人员居住情况下,就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其受让案涉房屋,不构成法律意义上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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