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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工伤责任一定要先确认劳动关系吗?
来源:张晓倦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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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劳动关系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无必然联系,应当视情同时或分别提出诉请。
 
在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一般都会要求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是在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公司(特别是建筑公司)中,成立劳动关系往往与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具有必然联系。诉请成立劳动关系的同时,最好再加上要求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样在没有增加任何诉讼费用的前体下,给当事人另一救济途径,减少了诉累。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2号)第59条:“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2条:“对于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转包或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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