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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见死不救是否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来源:叶文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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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什么是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警察见死不救是否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呢?我国法律对此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有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18日下午,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发生一起命案:一名17岁的超市女收银员被歹徒连捅10多刀后遇害。案发时的监控显示:女孩被歹徒勒住脖子、用刀捅死时,两位民警就在面前,却不敢挺身而出上前制止。直到歹徒自残倒地后,两位民警才上前将其控制。8月21日,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区分局鲍局长回应称,两位民警在处置此事时,反应有些迟钝,但不存在胆小怕死。

常言道:“有困难找警察”,尤其在人的生命受到威胁时,警察的及时救助就显得至关重要。然而发生在安徽蚌埠的这一幕,却将警察的形象彻底颠覆过来—歹徒捅死女孩时,两名民警在旁边却没有制止。警察的如此行为让人愤慨之余,更多地引人深思,倘若连警察都可以见死不救,其他人还如何见义勇为,这个社会要警察有何用?

事发时警察距离歹徒只有两三米远,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甚至有目睹者拽着警察去救人,但警察不为所动,最终等到女孩被捅死,歹徒自残倒地后,警察才上前。整个事件不仅有视频监控证据,还有目击者作证,用见死不救来形容警察的行为再贴切不过。

【法律规定】

我国《警察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作为警察如果不尽到职责,其面临最严重的起诉就将是故意杀人。因为刑法中有明确规定,如果明知可能导致死亡的结果而放任不管属于间接或故意杀人。在以往各地审理类似案件时,曾有将普通公民见死不救按故意杀人罪判处的案例。比如2007年5月,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一小偷跳河,三名被告因见死不救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被判刑。2007年8月,甘肃凉州区村民刘某没有当场阻止妻子服毒自杀,后因抢救不及时死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5年。放到警察见死不救的事件上,警察作为负有特定义务的群体,救人是他们的法定职责,因不履行职责导致他人死亡,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普通公民见死不救都能被法律严惩,警察见死不救更有必要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从重惩处才能以儆效尤。

故意杀人罪在法律中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北京元品律师叶文波律师认为,《警察法》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警察见死不救的处罚细则,将警察见死不救一律以故意杀人罪严惩,用法律的力量倒逼警察践行法定职责,重新树立“人民卫士”的形象。

北京刑事律师

叶文波律师

叶文波律师作为北京元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刑事案件领域,承办了大量刑事大案、要案,尤其在死刑复核、刑事一审、二审、再审,职务犯罪、涉黑、涉毒、集资诈骗、各类涉税、涉暴等刑事案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和诉讼代理经验。擅长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善于攻克辩护难关,对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常常能从细节入手,找到突破口,冲出证据重围,灵活运用法律,切中案件要害,拿出独特的分析和辩护意见,使被告人化险为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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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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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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