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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孩子名下的房产算谁的?
来源:王平安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29
浏览量:427

对于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产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而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很多人会从常理出发认为,买房的钱是父母出的,孩子还没有成年,哪里有能力购买或者支配这么大额的财产,当然都是父母的财产啦。也有人认为在没有明确赠与的情形下,父母与子女之间赠与关系不成立,子女只是名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实际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是他的父母。


但事实上并非如此,法律界主流观点认为父母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将产权人登记为子女,应当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因此该房产只能认定为子女的个人财产。


首先,我国的《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因此,未成年人可以通过接受赠与的形式获得房产,并由其监护人也就是父母代为申请。即使没有明确的赠与的意思表示,但从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将房屋产权人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以及监护人代为申请等情形当中,明显可以认定赠与关系是成立的。其次,孩子被登记为房产所有权人在法律上属于纯获利益的情形,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可以独立订立合同的,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需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将权利人登记为未成年人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很明显地体现出行为人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即便没有以书面的形式或者口头的形式订立合同,但以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也足以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的意愿。最后,如果孩子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法律规定,即使是纯获法律上利益,无行为能力人也不能单独进行活动,应当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所以这种情况下父母既是赠与人又是受赠人的代理人,这在法律上叫做“自己代理”,涉及到法定代理人自己代理的效力问题。这时如果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不利于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违反了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的原则,也违背了立法的本意。因此,对于将产权登记为未成年子女的房屋,应当做有利于该子女的考虑。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无论父母提出收回或者分割该孩子名下的房产,是存在较大诉讼风险的。所以在此也友情提示大家,把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还是有很多风险和麻烦的,除了父母不能随意处置,以后孩子买房还可能多付首付,而且孩子成年后其如果自行处分,父母也是不可控的哦。

法律链接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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