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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同学,你摊上大事了
来源:叶礼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5
浏览量:364

                           重庆佰鼎律师事务所  叶礼辉

        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城北实验初中近日火了,火得一塌糊涂。“起火”的原因是该校一学生于光天化日之下,当着全班同学的面殴打教师,致该教师受伤。

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日一段网传时长147秒监控视频显示,10241221分左右,一名男性老师从后门进入教室,准备将手中的雨伞撑开放在地上,另有一名男生紧随其后,男生双手紧握疑似砖头物件,从背后击打男性老师头部9次,致该名老师倒地不起。

仁寿县运长医院一名值班护士介绍,城北实验初中被学生打伤老师正在该院重症监护室( ICU)接受治疗,伤得很严重,目前仍未苏醒,医生和家属已多次交流病情

192523时许,眉山市仁寿县公安局@仁寿公安发布警情通报:201910241320分,我局接报警:在仁寿县某中学内一学生将老师打伤。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将打人者带回派出所调查,伤者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查,当日中午,仁寿县某中学学生严某(男,15岁)因对老师日常管理不满,在教室内用砖头将老师黄某头部打伤。目前,黄某正在接受治疗,颜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新闻来源:京报

看到这则新闻,很多人可能立刻会冒出一千个为什么:为什么学生要如此对待自己的老师?被打的教师到底做错了什么?现在的孩子怎么会这样?我们的教育出现了什么问题……

笔者无意讨论这则悲剧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并非讨论没有意义。作为一名法律人,笔者不揣简陋,只是想从专业角度审视此事,简单探析此案中所涉法律问题,初步分析打人少年颜某(姑且称之为颜同学)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求教于大方。

一、刑事责任

    刑罚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对严重侵犯国家安全、严重破坏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严重侵犯国有、集体所有、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之犯罪行为给与的惩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历来都是各国规定的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

1、打伤教师的颜同学是否涉嫌犯罪

根据眉山市仁寿县公安局@仁寿公安发布的警情通报,颜同学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这就是说,公安机关已经将颜同学殴打教师黄某的事件定性为刑事案件;警方虽未公布颜同学涉嫌的罪名,但根据常识,公安机关极有可能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颜同学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3.13.2关于轻重伤的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7号)《四、常见犯罪的量刑》之《(二)故意伤害罪》中关于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损伤程度的,行为人会以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受伤的教师黄某尚在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无法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其是否构成轻伤或重伤,尚没有权威依据;但鉴于黄某被殴打后昏迷,送往重症监护室抢救,至今仍未苏醒等情况,公安机关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伤者照片等材料,已经可以初步判定伤者损伤程度达到了轻伤以上甚至重伤的程度。为防止肇事者行凶后畏罪潜逃、与他人串供等妨害侦查行为发生,控制此事的社会负面影响,回应公众关切,公安机关对颜同学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自有其一定道理。

2、颜同学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警方通报的情况可知,肇事者颜同学案发时为15岁的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颜同学是否会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根据被打教师最终损伤程度鉴定结果而定

1如果最终鉴定结果证实被打教师黄某损伤程程度为轻微伤(可能性较小),则本案不符合故意伤罪立案标准,颜同学不构成犯罪;

2如果最终鉴定结果证实被打教师黄某损伤程度为轻伤(无论是轻伤一级或是轻伤二级),则本案虽符合故意伤罪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由于颜同学案发时未满16周岁,如果被打教师损伤程度为轻伤,颜同学依据前述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3如果最终鉴定结果证实被打教师黄某损伤程度为重伤(极有可能),则按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颜同学应负刑事责任。

3、颜同学能否免于刑事处罚

1如果经司法鉴定证实颜同学在殴打老师之时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颜同学即便导致他人重伤,也不负刑事责任。

2如果颜同学在法院生效判决作出前有重大立功表现,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司法机关可以(注意不是必须)免除其刑事责任。

   3如果颜同学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警方通报中未陈述颜同学的健康状况,无从知道其是否属于又聋又哑的人,但估计不是盲人,否则不可能拿砖头稳狠在老师头上连砸九下),根据《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颜同学有被免除处罚的可能(不是必然)

    4如果颜同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检察机关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在检察机关规定的考验期内,若颜同学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考验期满,则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二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对颜同学作出免于起诉决定,颜同学有可能因此被免除刑罚处罚。

4、颜同学可能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如果颜同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其会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通常会综合下列从轻、减轻、从重、加重情形,对被告人给与刑罚处罚:

1)被告人的年龄。颜同学在殴打老师时,属于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按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对颜同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颜同学在教室内,在全班同学众目睽睽之下用砖头连续击打老师,造成老师当场倒地重伤不起;案件被媒体报道很快得以广为传播,社会影响极为恶劣,这是人民法院可能颜同学酌定从重处罚的重要情形之一;

3)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若颜同学殴打老师的行为动机和目的很卑劣,人民法院可能颜同学酌定从重处罚;反之则可能酌情从轻处罚;

4)被告人是否为初犯、偶犯。若颜同学此次殴打老师属于初犯、偶犯,则人民法院可以对颜同学适当从轻处罚;反之则要适当从重处罚;

5)被告人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这些情况主要反映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如果颜同学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此次事件纯属一时冲动,则人民法院可以对颜同学酌情适当从轻处罚;反之则可以酌情适当从重处罚;

6)被告人是否属于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如果颜同学属于累犯,则人民法院应对颜同学从重处罚

7)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坦白、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如果颜同学有自首、坦白、立功表现,则人民法院可以对颜同学适当从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被告人是否是又聋又哑的人。警方通报中未交代颜同学的健康状况,无从知道其是否属于又聋又哑的人,但估计不是盲人。如果颜同学是又聋又哑的人,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9)被告人是否当庭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如果颜同学当庭自愿认罪,则人民法院可以对颜同学适当从轻处罚;

10)被告人及家属是否已经对被害人进行合理赔偿。如果颜同学及监护人在法院判决之前对被打教师进行合理赔偿,表明其具有实质悔罪表现,对安抚被害人及社会公众情绪具有积极作用,人民法院可能会将此情形作为颜同学适当减轻处罚的重要依据;

11)被害人对导致事件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如果有证据证实被伤害教师黄某在案发之前对颜同学实施过体罚、侮辱及其他过激言行严重伤害颜同学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话,人民法院可能认定被害人具有过错,从而对颜同学从轻或减轻处罚;

12)被害人是否已对被告人给与谅解,被告人及其家属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和解协议。被打教师黄某若谅解了颜同学,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表明遭受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复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前述规定对颜同学适当减轻处罚;

13判决可能产生的社会反响,判决的社会效果。如果颜同学拒不认罪、悔罪,亦不赔偿,被打教师及家属强烈要求司法机关严惩颜同学,则人民法院在对颜同学给与处罚时也不可能对此完全无视,而是会适当考量裁判可能带来的社会舆论反响,尽量避免判决给司法机关带来的负面评价。当然,司法机关在判决理由上是不可能对此进行阐述的。

    颜同学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确定颜同学刑罚时,会全面考量前述各种情形,采用类似于刑罚加法(从重处罚情形、加重处罚情形)、刑罚减法(从轻处罚情形、减轻处罚情形),综合评判,最终对颜同学给与尽可能合法合理的刑罚。

二、行政责任及其他处置措施

       如果颜同学因种种原因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就意味着颜同学打了算白打呢?哪有那么好的事!他爸是李刚也没用呀。即便颜同学侥幸逃过刑事处罚,但依然会面临着行政责任及其他处置措施。

1、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根据《刑法》第十七第四款之规定,如果颜同学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则司法机关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2、政府收容教养

如果颜同学生性顽劣,家庭教育缺失,其监护人无法承担教育、矫正其行为之责,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无意义,政府收容教养十分必要。在此情况下,为防止其再次犯罪,司法机关有权根据《刑法》第十七第四款之规定,由政府对颜同学收容教养。

3、非刑罚处置措施

根据《刑法》三十七条之规定,如果颜同学最终因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由司法机关对其给与以下处置措施:

1)训诫;

2)责令具结悔过;

3)责令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4)责令向被害人赔偿损失;

5)建议主管部门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4、行政拘留、罚款

如果颜同学殴打其老师黄某仅造成黄某轻微伤(可能性较小),则颜同学不会受到刑罚处罚,但公安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等规定对其给与拘留、罚款之行政处罚,但需要注意的是:

(1)免除治安行政处罚的情形

A、因为颜同学殴打老师的时候已满14岁不满16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即便公安机关对颜同学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公安机关也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但会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

B、如果颜同学经司法鉴定确认属于精神病人,其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其老师损伤的,则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颜同学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C如果颜同学是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则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颜同学可以不予处罚。

2)从轻、减轻治安行政处罚的情形

A、因为颜同学殴打老师黄某的时候已满14岁不满16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即便对颜同学作出行政处罚,也应该从轻、减轻处罚。

B、如果颜同学是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三、民事责任

    并无疑问的是,无论颜同学最终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其殴打老师,造成该教师伤害后果,颜同学及监护人必定会因颜同学的冲动行为付出相应的经济代价。

1颜同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1)若颜同学的行为最终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行为,在颜同学本人及监护人未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或者未完全赔偿的情况下,作为该案被害人的黄某可以依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颜某及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颜同学的行为最终未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行为,但颜同学因其故意行为造成黄某身体伤害,在颜同学本人及监护人未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或者未完全赔偿的情况下,作为该案被害人的黄某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等规定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2、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根据前述规定,由于颜同学在案发时未满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教师黄某人身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应该是颜同学的监护人。

如果颜同学有有财产,先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3、民事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

1颜同学的行为最终被追究刑事犯罪时的民事赔偿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等规定,如果颜同学的行为最终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被害人黄某可以主张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A、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

B、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C、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

D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2)若颜同学的行为最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时的民事赔偿范围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等规定,颜同学的监护人应就颜同学的侵权行为向被侵害人承担的赔偿项目包括:

A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B造成被侵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C造成被侵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3)不同情形下,伤害行为人民事赔偿责任主要异同点

从前述分析可知,在颜同学的伤害教师黄某的行为最终是否被定性为刑事犯罪,颜某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范围区别很大。

颜同学的行为最终构成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时,其监护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范围只包括被害人的直接物质损失(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残疾的,不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不需要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颜同学的伤害行为最终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作为普通民事侵权行为,颜同学的监护人除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外,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该承担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要承担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行为人故意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残疾或死亡,被告人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居然大大轻于普通民事侵权所致被侵权人残疾或死亡而承担的赔偿责任!这令许多人(包括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耿耿于怀质疑法律规定的公平性

探究刑事案件被害人所获民事赔偿公平与否的问题不在本篇小文讨论范围。不过,在刑法、刑诉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尚未对此问题进行修订之前,依据现有的裁判规则,刑事案件被害人无论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抑或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其所能获得的法定赔偿范围只能根据现有相关规定来确定赔偿项目。

四、结语

       初中生、殴打教师、砖头连击九下、倒地、ICU抢救、昏迷不醒……正是这些关键词,让仁寿县城北实验初殴打老师案引起舆论关注,因此才有警方第一时间发出警情通报;因此才有公安机关迅速对颜同学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以回应民众的关切,安抚群众(特别是教师群体)的焦虑。

       这是个悲伤的故事。本为辛劳育桃李的“园丁”被人残忍殴打,而殴打他的恰恰是他平时浇灌的花朵;本应是鱼水情的师生关系却生生演绎了一出你死我活的血腥惨剧。岂不可悲、可叹、可哀!

       惨剧发生,一切似乎已经无法挽回,但追责是必不可少的。颜同学必定会为自己的鲁莽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这个代价也许是特别严厉的刑事处罚;严重的法律后果也许能让颜同学明白人是高等动物,不应以原始低等动物的野蛮方式为人处世;其应以此惨痛教训为契机,洗心革面,痛改前非,而不是就此破罐子破摔,堕入深渊。

对颜同学的法律追责,其意义也在于警告其他不安分子、冲动分子,我们毕竟处于文明社会,有不能触碰的行为底线。无脑行为是双刃剑,一面伤害自己,一面伤害他人;越执着,伤得越深。

对颜同学的法律追责,还在于对被害人精神抚慰给人们(尤其是教师)安全感,恢复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当然,此案也向教育界、整个社会提出终极之问:我们到底需要怎样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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