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涛律师
陶涛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安徽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公司企业 刑事案件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38-5591-8108

接听时间:08:00:00-22:5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黄山律师 > 屯溪区律师 > 陶涛律师 > 律师文集

被控滥伐林木罪经辩护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辩护词)

作者:陶涛  更新时间 : 2019-10-26  浏览量:863

滥伐林木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接受黄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由我们担任被告人一审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约见了被告人,仔细查阅了起诉书及案卷,对案件有了比较详细的了解,今天又参加了本庭的法庭审理。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有了一个较为客观全面的认识,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朱某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理由如下:

一、XXX村是采伐证载明的主体实施单位,被告人朱某不是滥伐林木的主体,其本人并没有实施砍伐林木行为,也并未自作主张将倒伏的林木卖给凌某。

被告朱某是XXX村五组组长,大风暴把XXX村村集体五组的树吹到后,村委会主任方某打电话给其说有人要收购这批被风吹倒的林木,让其写个申请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手续,其跟五组其他代表一起商量写了申请交到村里,由XXX村村委会去办理审批手续。XXX村委会是申请林木采伐证的主体,XXX村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其到村委会领取了采伐许可证复印件并将复印件交给凌某,之后带领其上山伐木,是代表村组集体组织行使监督职务的表现,出售林木所得的价款也是交给XXX村委会的。根据民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财产当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民事权利,村集体出售村组所有的杉木是行使财产处分权的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从内容来看,其并非是对林木权属者处分权的剥夺,而只是限制采伐程序,即在采伐时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此种限制也仅仅是针对实施采伐的行为人而言的。根据201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个人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从其规定可以看出,在林木所有权人出售林木权属的同时,其并无替买受者办理采伐许可证的必然义务。故若买受者需要砍伐林木,其完全可持林木买卖合同、林木权属者所有权证书等自行办理采伐许可证。本案中被告朱某代表村里将先期已经办好的采伐证交予凌某,带领其到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的地点,并交代其不要把别的组的树砍了,不要砍好的树,只能砍伐风吹倒的树、死树,被告朱某交代完之后还去找村代表王健儿去山上监督,且之后每天都叫王某跟凌某一起上山全程监督其采伐情况(见2018年6月13日凌某第一次讯问笔录第七页:代表一直在山上的,每天砍树都有一个人在山上的)。在此之后被告朱某与凌某的谈话时也告知其砍伐证不能超期(见凌某第二次询问笔录第二页),被告朱某已经完全履行了其作为组长应尽监督职责。

二、朱某没有申请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义务,没有实施滥伐林木的行为,其主观上也不具备滥伐林木罪所要求的犯罪故意。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故意犯罪,而被告人朱某根本不具有上述主观故意。

1、XX区检察院补充侦查提纲要求查明朱某是否有主观故意,黄山市森林公安局XX分局补充侦查报告表明,被告人朱某表示若知道采伐证过期的话将不会继续砍伐。其是在4月6日才被告知去领取到采伐许可证,此时距采伐许可证截止日期4月10日仅有四天,但文书程金荣告知他仅有半个月时间你们要抓紧一点,被告朱某理解为从4月6号起还有半个月,且文书给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复印件字体很模糊,被告朱某眼睛不好,是老花眼(其在2018年还去上海看过眼睛),没有看清截止日期,复印件只有一份,其拿到采伐许可证就匆匆忙忙找到凌某给他了,自己也没有留一份。对于砍伐期限,被告朱某是在2018年6月4日黄山市森林公安局XX分局第二次找其谈话后,其又到文书那去复印一份,这次文书在复印件上描了下,才知道砍伐期限是2018年3月27日至4月10日,此时才意识到凌某已超期砍伐的事实。但时间超过时,村委会没有派人通知凌某已超期砍伐,也无人过来制止。

2、朱某是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即使他能看清楚,对采伐证上的各种林业专业术语其也不可能理解。4月26日,六组的采伐证已经过期了,村委会还把采伐证交给六组组长,让六组持证砍伐了一天,这说明别说朱某作为组长,即使是村干部也不能完全理解采伐证的内容,否则村委会怎么会在采伐证过期后仍将采伐证交给六组去采伐林木?采伐证上还有蓄积、材积(采伐总量按朱某和凌某的统计的数字并未超过材积),这两者的区别别说朱某一个农民,即使是具备大学甚至更高文化水平的人,都不能理解两者之间区别。这些内容足以说明,以一个普通农民根本不可能去完全理解采伐证的内容,也就根本不可能说朱某是滥伐林木。

3、朱某从申请到联系砍伐再到登记完全是履职行为,其本人没得到任何利益,无任何犯罪动机。采伐林木所得到的的款项全部交给村组集体,完全是出于增加一些集体资金的角度考虑才做了这些事情。村委会提交的会议记录载明:2018年3月13日,村里召开会议,副镇长参加,明确是由镇领导联系买家处理松林,增加村集体资金。众多农户签字按印的《群众诉送书》(组里总共45户,41户签字按印),证明朱某曾召集组里代表开会,决定处理断松树,为组里做点事情。整个过程是,开会决定,其他代表书写砍伐申请,朱某自己监督,不在时派村民代表王建儿监督,充分尽到组长的职责。

4、朱某对所砍伐的树木每天清点,还记录在案。如果主观上有滥伐林木的故意,怎么可能做详细记录作为证据,还提交给执法机关来查处?

三、本案被告朱某向凌某交代砍伐的很清楚,只能砍被风吹倒的树、死树及风折木压到的树(因会对上山的村民会造成威胁),而凌国成砍伐的基本为风折木及死树,对森林资源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也是很小的。

滥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客观对象是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保护的是森林资源及生态环境,应该主要为生长着的林木-活林木。而黄山市森林公安XX分局曾聘请XX区林业勘察规划设计队对风折树木、健康松木、已死松木各自蓄积量进行鉴定,但XX区林业勘察规划设计出具的鉴定意见报告书载明已无法根据现场留下的伐桩判断风折树木、健康松木、已死松木蓄积量,但根据伐木工人及收购木材个体工商户的询问笔录,其砍伐的基本为风折木及死树。

四、本案关键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采用,应当排除。

1、关于《鉴定意见报告书》对采伐量的认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独立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XX区林业勘察规划设计队不具备鉴定资质(未提供资质证明),鉴定人员不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两人证件上的工作单位一个是林业站,一个是森防站,都不是前面所述XX区林业勘察规划设计队,鉴定依据没有原始检材,仅仅是依据朱某自己记录的一张纸进行计算。朱某文化程度低,更从未学习过林木测量、体积换算等专业知识,其测量的数据不可能准确。仅仅是依据被告自己记录的数据计算就成为“鉴定意见”,显然远远达不到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

2、关于勘验笔录。XX区检察院补充侦查提纲也提出了见证人不符合刑诉法规定,要求补正,但事实是并未得到补正。勘验笔录一个见证人是朱某已经是本案被告人,另一个是王建儿,王建儿的签字是补签的,而且其还受朱某指派监督凌某砍伐,又是本案证人之一,与本案有关,不符合“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之规定。

2018年5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目的是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调动和激发干部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该案的后果是多重原因导致的,林业部门缺少业务上的指导、村委会延期交付采伐证、采伐证复印件非常模糊、村委会作为采伐证主体在超期后没有及时制止等等,朱某在监督砍伐时至多只能算作失误,结合他的文化水平、生活背景,这是可以理解的失误,这种失误绝不应当以犯罪论处。综上所述,被告朱某的行为不具有刑罚所要求的违法性,且不论是在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被告人朱某都不符合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予以采纳为盼!

 

辩护人: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

 陶涛律师   程淑敏实习律师

2019年5月20日     


以上内容由陶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陶涛律师咨询。

陶涛律师 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安徽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公司企业 刑事案件

手  机:138-5591-8108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2: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