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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说法 之 “解百纳”商标纠纷案简析(一)
来源:王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25
浏览量:615

一、商标的基本概念

        商标是指商品生产或者经营者为区别于其他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所生产或经营的同一和类似商品,而使用于自己的商品上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所构成的显著标记。

二、商标的特征

        商标是商品的标志,它象征着商品的品质、信誉、评价和名声,具有如下特征:

1、商标具有依附于商品的从属性,即商标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

2、商标具有财产属性。

3、商标具有竞争性。

4、商标具有排他性。


        【案例一 】2018年8月1日,张裕公司诉称,正商公司销售的葡萄酒瓶身正面及瓶身背面瓶贴的上部均标注有“解百纳干红葡萄酒”字样;瓶身正面瓶贴的下部、瓶颈处防伪标贴上及瓶身背面瓶贴的下部均标注有“昌黎县今朝美长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张裕公司认为正商公司、今朝美公司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两公司诉至称济南中院,请求法院判令正商公司、今朝美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合理损失。

        法院查明,2002年4月14日,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第1748888号“解百纳”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2012年4月2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解百纳”商标为驰名商标。随后,“解百纳”商标被授权许可给张裕公司使用。

     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的“解百纳干红葡萄酒”字样,属于作为商品名称的标识,与涉案第1748888号“解百纳”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被诉侵权产品标注明显系攀附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今朝美公司不服,上诉至山东高院,辩称未侵犯张裕公司的“解百纳”注册商标专用权。

        山东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今朝美公司与正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今朝美公司赔偿张裕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正商公司赔偿张裕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解百纳”究竟是什么?

        在中国,通常将赤霞珠、品丽珠、蛇龙珠三个葡萄品种称为“解百纳”,因为这三种品种的外文名字都以Cabernet开头。有人说解百纳源自法文Cabernet的音译,但是对于“解百纳”等于“cabernet”的说法长期以来存在争议,也有人将它译作“卡本内”、“佳本纳”、“加本难”、“卡门耐特”。

        百度百科这样解释:解百纳是一种传统、古老的酿造工艺,而不是葡萄酒,它是由赤霞珠、蛇龙珠、品丽珠三株合一的一种配方。解百纳干红实际上已成为中国中高端葡萄酒的代名词。

“解百纳”可以注册商标吗?

        关于“解百纳”商标,当初最大的争议是多数人认为它是通用名称,这也是中粮公司、王朝公司和长城公司等反对张裕公司注册“解百纳”商标的主要理由。但是张裕公司认为,“解百纳”为张裕20世纪30年代独创商标名,不是“cabernet”的翻译,并于1937年成功注册商标。本案中,原告烟台张裕公司诉称,其公司创立于1892年,是国内最早也是最大的葡萄酒酿造商,“解百纳”作为该公司的核心子品牌,已于2012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张裕创立于1892年,到今年已经拥有126年历史。从1937年张裕公司正式注册“解百纳”商标,至今已经81年了。当时的注册证号为第33477号,该文件至今仍保存在南京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新中国成立后,为了适应市场、商标法规政策等变化,张裕公司又先后于1959年、1985年和1992年三次将“解百纳”商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2002年4月,张裕公司再次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解百纳商标并获准注册。2010年,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调解结案,确定“解百纳”商标注册程序合法,“解百纳”商标所有权最终仍归张裕集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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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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