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雪花律师亲办案例
对于“网络暴力”我们无计可施吗?
来源:刘雪花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25
浏览量:349

案件回顾:

2019年10月14日,一条热搜,空降微博热搜榜首,“雪莉自杀”,并于同日下午,各大媒体账号报称雪莉已确认死亡。

2019年10月15日,与雪莉同为f(x)组合成员宋茜微博被恶评攻陷,缘由为其未对雪莉之死于微博及公众面前进行哀悼。

2019年10月17日,与雪莉同为f(x)组合成员的郑秀晶空降微博热搜,起由为在其他组合成员均出现“中断活动返韩哀悼”新闻时,却未见到关于郑秀晶悼念雪莉的相关新闻。

2019年10月17日,宋茜就相关恶评,于微博进行了回应。

事件点评:

雪梨自杀新闻爆出之后,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成为微博热搜话题。因雪莉生前,备受“网络暴力”所扰,网友们推测其自杀多因网络上的恶言恶语,话题之下,网友们对于网络暴力进行了强烈谴责。其实“网络暴力”这一社会现象并不新鲜早前,由高圆圆主演的电影《搜索》便对网络暴力有着最为形象具体的诠释。而笔者印象最为深刻的舆论压死之事件,莫过于阮玲玉之死。而逾百年过后,舆论杀人力量借助网络这一面纱,愈演愈烈我们除了祈祷人性善良、恶人自我觉醒使得网络暴力减少之外。作为一个法律从业者,笔者更崇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使行恶之人,得到应有惩罚。

以案解法

2017年10月29日16时7分30秒许,梁某到某区人民医院门诊楼药房拿药,潘某打印单据、拿药8分19秒许为梁某拿完药放至取药窗口。后梁某向潘某索要装药袋,并要求潘某为其装药,8分41秒许梁某对潘某进行录像,同时潘某有拿手机的动作,后潘某为梁某装药,8分59秒许装药完毕,潘某又有拿手机的动作,后梁某于9分11秒许离开,期间梁某与潘某没有发生言语冲突。梁某根据其手机录像当晚制作8张潘某拿药截图,改变时间先后顺序,并根据截图配发文称:“潘某于工作时间玩手机,服务态度恶劣。后传播在某丹讯息、定某信息网站上。截止2017年10月30日,某丹讯息浏览次数1222次、定某信息港浏览次数4143次,两网站浏览次数共计5365次。某医院因梁某传播事由对潘某进行了处理。

判决结果:被告人梁某因对潘某的服务态度不满,对其进行手机录像,后根据录像进行截图,改变截图先后顺序,并配发具有猜测性歪曲事实真相的文字,制作成潘某服务态度恶劣的帖子发布至网站,发帖浏览量达5365次。被告人梁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诽谤罪判决:1、梁某犯诽谤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2、梁某赔偿潘某各项损失共计8500元

总结:

上述案件随着审理的进程,被告人梁某的态度也发生着质的变化。一审过程中,被告人并不认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并认为自己的行为仅为给予潘某提醒,并不构成诽谤。二审过程中,被告人梁某主动赔偿了潘某的各项损失8500元整,承担了相应责任。法律是道德标准的底线,如道德标准已无法对某些人产生约束,那么无妨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网络面纱之下,施暴者误以为无需对自己的言行承担结果。殊不知,面纱终有被揭开的一刻,施暴者终将对自己的不当言行付出代价。对恶的纵容,是对善的伤害。若不幸成为“网络暴力”的受害者,应作好证据保全,以通过诉讼或控告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让暴力者承担相应的后果。恶语伤人六月寒,个人需谨言慎行,不断言、不恶言。

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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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雪花
  • 执业律所:
    广东丰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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