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双平律师亲办案例
走私70余辆老爷车3000万元,会面临怎样的刑事处罚
来源:渠双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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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海关消息:10月22日,该关查获旧机动车70余辆,是近年来该关查获旧机动车数量最大的一起,案值近3000万元人民币。

据了解,22日凌晨,北京海关缉私局出动60余名警力实施集中抓捕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查封涉案库房6处,暂扣涉嫌走私进口的二手车70余辆。

据北京海关缉私警介绍,2017年以来,该关缉私局通过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徐某等人有走私进口老爷车的嫌疑,随即展开工作。在海关总署缉私局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北京海关缉私局与黄埔海关缉私局、上海海关缉私局等相关单位密切协作,掌握了以徐某为首的集采购、运输、展览、销售为一体的走私老爷车团伙。

经查,徐某、宋某等人自2010年以来,从美国、日本等地大量购买二手旧机动车(老爷车),将车辆运输至泰国、缅甸等地,经边境走私入境,再运输至北京、上海等地的仓库存放,用于展览或销售牟利。经初步统计,涉嫌走私进口旧机动车达数百辆。工作中,犯罪嫌疑人徐某供认其明知国家严禁进口二手车,在侥幸心理驱使下铤而走险,在境外购买二手车后走私入境。徐某对走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以上信息转自中国国门时报公众号)

一、走私二手车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1、走私二手车的罪名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以前,走私旧机动车是依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第8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后,对于走私旧汽车不再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而是按照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因此,走私二手车涉嫌的罪名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但走私行为人在走私二手车的同时,往往也会走私全新车,那么对于此情形下的走私行为人,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数罪并罚。

2、走私二手车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151条第3款以及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的相关规定,自然人走私旧机动车20吨以上不满100吨,或者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走私旧机动车100吨以上,或者数额100万元以上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走私旧机动车,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走私二手车价值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在5年以下量刑;价值100万元以上的,在5年以上量刑。

二、走私二手车案件中的几个辩护要点

笔者曾经担任过2017年4月石家庄海关破获的案值8亿元特大走私二手车案一个分支案件嫌疑人的辩护人,结合当时的办案经验,对这类案件的辩护要点总结如下:

1、关于走私中涉及的全新车认定问题

一般情况下,案发时,大部分走私车早已销售,侦查机关能够扣押往往只是少量的刚走私进境或者刚交货的汽车。这种情况下,侦查机关一般会从嫌疑人邮箱,或者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取到涉案汽车的买卖合约,以及嫌疑人在合约或聊天记录中称汽车是全新的。公诉机关可能会直接根据这些证据,将没有扣押的汽车认定为全新车。

笔者认为,如果是这样,那么公诉机关认定走私汽车为全新车的证据就不充分。汽车是否为全新,应经过检测机构检测认定,涉案车辆没有扣押,就不会有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如果再没有扣押到涉案车辆的完整出厂资料,和相关涉案人员的确认予以辅证,仅凭提取到的买卖合约上的车辆基本信息,或嫌疑人微信聊天记录称是全新车,就认定涉案的没有被扣押的汽车为全新车,显然证据不足。

2、关于走私车的价格鉴定问题

绝大多数情况下,对于走私的汽车需要通过价格鉴定认定其价值。对于没有扣押到的汽车,侦查机关一般也会根据从嫌疑人邮箱或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取到的涉案汽车的车架汽车型号资料委托价格认证机构评估涉案汽车的价格。但是,价格鉴定应该是在汽车检测之后,因为只有经过检测,才可以确定涉案汽车的状况,比如是否在国外修改过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编号等信息,以及是否在国外做过翻新处理等,这些信息均是影响涉案汽车价值的因素。因此,涉案车辆没有经过检测鉴定,价格认证机构侦查机关提取的上述证据材料,对涉案汽车作出的价格鉴定,就不具有确定性,其结论的客观性、准确性均存疑,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这种价格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走私车价值的依据。

但是,如果侦查机关提取到了涉案车辆的合同,合同上明确记载了购买价格,并且经相关嫌疑人确认,或有相关银行转账凭证印证的,也可以依据合同价格认定走私车的价值。

3、关于走私车数量的认定问题

对于没有扣押到的走私汽车数量认定,如果侦查机关提取到境外卖方的邮件,依据邮件中涉案汽车的基本信息,以及记载的客户名称、联系电话等证据,或从嫌疑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取到涉案车辆买卖合约、合同、装柜单等证据,这些证据可以锁定嫌疑人走私了相关涉案汽车的,那么,则可以依据上述证据中的汽车数量,认定嫌疑人走私汽车的数量。

4、走私汽车既遂、未遂的认定问题

走私二手车一般都是饶关走私,所以,应以走私汽车已经入境作为认定既遂的依据。具体案件中,如果侦查机关能够提取到涉案汽车的销售记录、送车信息记录,或者提取到买卖合约、合同,及银行对账单等证据,这些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涉案汽车已经走私入境,那么可以认定走私既遂。否则,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已经走私入境的,只能认定为走私未遂。

5、对于境内购买走私车罪名的认定问题

对于境内购买走私车的行为人,应区分不同情况认定涉嫌罪名。

(1)购买人购买时汽车在境外

如果购买人自己在境外网站看好车,然后交给走私行为人订金,收到走私车后再交余款的,那么境内购买人实际是参与到了走私行为中,这种情况下,境内购买人应根据购买汽车是全新车还是二手车的不同,构成不同的罪名。购买的是全新车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购买的是二手车的,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2)购买人在境内购买的现车

这种情况下,首先要求购买人明知购买汽车是走私车。购买人是否明知是走私车,应根据购买车时的相关情况认定。购买人明知购买的是走私车,那么根据购买对象的不同,构成不同的罪名。

根据刑法第155条第(1)项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因此,购买人的购买行为是否为“第一手交易”,是认定购买人是否构成走私罪的关键。如果不是直接向走私分子购买的,而是经过第二手、三手甚至更多的环节后购买的,即使购买人明知是走私货物,也不能以走私罪论处。

如果购买人是直接向走私人购买走私车,那么根据购买人所购买是全新车,还是二手车,分别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或者走私国家禁止进货物罪。

如果购买人不是直接从走私人手中购买走私车的,则不构成走私罪。对于这种情况下的购买人,一般应以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渠双平,北京市铭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海关法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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