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明超律师亲办案例
医疗损害侵权案例分析
来源:石明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24
浏览量:2884

一、基本案情

2016年6月18日杨某因烧伤感染到包头市中心医院就诊,入住该院住院部烧伤科,被诊断为踝和足烧伤3%。因杨某高烧不退,2016年6月19日,医院请外科进行会诊,诊断为急性胆囊炎、胆囊周围炎、胆结石。2016年6月20日,医院在B超引导下给予胆囊穿刺引流术,术后4至5小时后患者杨某心率加快,血压测不出、意志丧失转入重症监护室抢救治疗。2016年6月24日,杨某因病情危重抢救无效死亡。

杨某的妻子、父母、儿子委托律师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包头市中心医院在对患者杨某治疗过程中严重违反医疗常规,在患者杨某烧伤感染严重的情况下进行胆囊穿刺引流术,最终造成患者杨某死亡,医疗行为严重侵犯了患者杨某的生命健康权,对其身体及精神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杨某的妻子、父母、儿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包头市中心医院赔偿医疗费114179.1元;合理交通费、合理住宿费、护理费、营养费元、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176797.1元。

二、判决结果

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在律师的指导下,多次申请对被告在患者杨某进行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最终法院根据鉴定结果认定被告包头市中心医院按75%的过错份额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包头市中心医院赔偿四原告各项费用合计837428.43元。

三、案例分析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伤残賠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四、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五、提醒建议

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医疗单位有无过错需借助专业、权威的机构进行鉴定,在此提醒各位,出现医疗纠纷应及时和律师取得联系,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相关的诉讼活动,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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