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明超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非婚生子女姓氏及户口问题
来源:石明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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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或危害。

《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二、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计划外生育及非婚生子女上报户口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不需提供结婚证;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子女必须出具亲子鉴定证明,由公安机关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

3、婴儿父或母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证明或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需加盖派出所公章);

4、婴儿父母一方属于外地户口的,外地户口一方户口登记地公安机关应出具婴儿未落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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