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时依法享有的权利。人身损害赔偿是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享有的,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权利。
二者的区别体现在:
1.工伤保险待遇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和基础,具有法定性和国家强制性,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并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人身损害赔偿因民事关系而产生,主要特征是当事人主体地位平等和意思自治。
2.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无论是意外事件引起还是他人侵害,都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不必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而民事赔偿一般以过错为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基础。
3.工伤保险待遇以对劳动者的生活给予物质保障为目的,即宪法规定的劳动者受到保护的权利。而民事赔偿制度是以当事人的财产损失得到弥补为目的。
4.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一般需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等程序;请求民事损害赔偿则需要举证证明侵权行为与人身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