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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知识产权维权诉讼方案
来源:王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24
浏览量:1716

关于公司知识产权维权诉讼方案


    有鉴于知识产权是我公司进行市场竞争的核心技术,且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是否到位是决定我公司上市成败的关键所在。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如果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且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属于不具备发行条件。因此,加大对我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已刻不容缓。就目前我公司所有的商标和专利的情况,并结合我公司的实际保护需求提出以下诉讼方案,供高层参考:

    一、司法判决具有既判力,对保护商标权具有积极作用

    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通常情况下,具有既判力的判决须为确定的终局判决。终局判决是指能够终结其审级程序效力的判决,终局判决一做出即意味着该审级程序结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四项: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无须举证。故获得关于商标既判力的有效判决的益处在于,后续在针对其他公司商标的侵权诉讼中可以直接引用既判力法律文书做为直接证据证明我司对商标的专用权,且无须另行举证。这不仅有利于我司进行商标专用权确权,更有利于提高公司商标的公信力,为后续针对第三方商标侵权诉讼提供胜诉的保障。

二、所涉及到的管辖权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我方诉合作方的商标侵权案件,必须查明合作方所在地后再确定地域管辖法院。同时,由于本案涉及的商标侵权案件简单,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证据收集的问题

本案因诉讼的目的在于通过案件司法确认我公司对BWFRP的商标专用权,

故证据收集这一部分不会太复杂,但为达到诉讼效果,依据证据收集原则我们仍须提供以下证据:

1、 收集诉讼主体资格证据(营业执照);

2、 对商标侵权人的网络宣传进行截图公证;

3、 收集双方就侵权事宜的来信来函;

4、 双方就侵权事宜协商的情况。

证据收集后,做出证据清单,分析各证据对本案诉讼主张所起的作用。

四、对我公司合作的第三方提起商标确权的诉讼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民事诉讼的目的不仅在于定纷止争,同时也是对于双方所争议的民事权益的进一步司法确认。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要尊重当事人的处分原则,即不告不理。我司在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时,不必提起具有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而仅仅提出具有确认内容的诉讼请求。但是,要“假戏真做”在起诉时,我公司仍须列明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我司于BWFRP商标有商标专用权;2、判令确认被告对我司商标侵权;3、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4、判令被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而诉讼中由于是王律师和本人分别代理双方,故在诉讼中代理对方的人在法庭上承认存在商标侵权行为,我方就可以胜诉。同时,为了顾及到对方认为本案会给其公司的营运带来不利影响,代理我公司的律师可以在法庭上撤回第3和第4项诉讼请求。使本案完全成为一个确权之诉而不涉及到任何后续的执行问题。获得胜诉判决后,双方均不上诉,判决生效对我司商标确权即形成既判力。此后,我公司不论是自行提起诉讼状告不特定第三方商标侵权,还是授权其他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我公司均可引用此份判决以增加我公司对BWFRP商标的证明力。同时,对于上市审核我司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也极具说服力。
保护商标的方案或许有多种,但是,通过比较行政处理和司法诉讼两种方式来看,司法诉讼的方式明显更具有一定的优势。因为司法诉讼只需要我们主动提起便可以受理,因为法院不得“拒绝裁判”。而通过行政方式我们会面临行政不作为的情况,花钱搞关系都不一定能起到我们想要的效果。另外,如果我们坚持后续仍再通过投诉等行政方式解决纠纷,有一份商标侵权案的司法判决,也有利于行政机关查清商标专用权的归属,为我公司商业营运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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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华
  • 执业律所:
    北京市萨恩木(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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