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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印章所签的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来源:施人铭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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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交易活动中,总有人为了达到目的,私刻印章对外签订合同,产生了不少纠纷。很多人以为只要证明印章是假的就可以认定合同无效。那么伪造印章所签的合同,是否当然无效?让我们先来看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

甲公司的董事长翁某(非法定代表人)因个人投资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于20098月至20102月分四次向游某借到资金共计245万元。翁某也因此分别向游某出具四张《借条》,并由双方签订相关《协议书》,甲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四张《借条》及《协议书》、《借款担保协议》上盖章表示担保。借款到期后,翁某仍不归还款项,游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翁某还本付息,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法院支持了游某的诉求。

甲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甲公司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期间,甲公司提交了一份刑事判决书确认:2014年下半年翁某私刻甲公司印章,并在向游某出具的借条、协议书、借款担保协议书上加盖了该枚印章。但最高院仍旧驳回了甲公司的再审申请。


【最高院观点】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合同义务,应当判断翁某的行为是否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根据上述规定,构成表见代理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代理人表现出了其具有代理权的外观;二是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且善意无过失。

虽然2006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但从实践情况看,在公司设有董事长的情况下,由董事长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是普遍现象。并且,董事长虽不一定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其相较于公司其他管理人员显然享有更大的权力,故其对外实施的行为更能引起交易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同时,翁某还是甲公司的股东,且在签订涉案担保合同时持有甲公司的公章,尽管刑事判决已经认定该公章为翁某私刻,但结合翁某在甲公司所任特殊职务以及股东身份等权利外观,已经足以让交易相对人游某产生合理信赖,再让其负有对公章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则对于游某要求过于严苛,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综上,翁某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应对翁某的涉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甲公司关于翁某并非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存在私刻公章行为,故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等主张不能成立。


【伪造印章签订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

本案中借款人翁某私刻印章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但这并不当然导致所签订的合同无效。用伪造印章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效性应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根据签订合同行为人的身份,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行为及合理信赖利益等因素进行判定。由此可见,私刻印章对外签订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也并非当然有效。


【如何防范假章风险】

那么企业为避免吃“哑巴亏”,应该学会如何预防被伪造公司印章,并懂得在对外签订合同时鉴别公司印章真假。

1、加强公司内部印章管理制度,严格要求印章使用审批程序,避免公司高管或者有些员工熟悉公司环境及流程后,利用公司管理上的漏洞获取非法利益,所以需加强对核心岗位的日常审查。

2、建立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制定员工行为守则及信用评价体系,评分较低的员工就不安排在核心岗位。

3、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让员工知道伪造印章是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当法律责任。

4、关于如何鉴别印章的真假,《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对中国内资企业印章的管理提出了如下具体要求:

1)圆形;

2)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3)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

4)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5)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6) 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因此,只要中国内资企业的印章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便是假章。中外合资企业公司公章、外商独资企业公章、中外合作公司公章统称为外资公司公章,规格为椭圆形,不刊五角星。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村民委员会等其他单位印章的规定可以参见《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规定。

在此提醒,刻制公司公章要在公安局登记备案,并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若不在公安机关备案,随便找一家单位刻制公章,刻完就用,则为以后发生公章使用风险埋下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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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施人铭
  • 执业律所:
    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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